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内容 (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内容

贡献者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旨在减少因生理特点产生的劳动困难,保障女职工健康。该规定适用于全国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强化女职工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提供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禁止女职工从事特定范围内的劳动,详细规定见附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定期调整。

第五条保障女职工在孕期、生育和哺乳期的权益,不得因这些原因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孕期女职工如有不适,需减轻劳动量或调整工作,怀孕7个月者不得加班或夜班工作,且应保障休息时间。 第七条详细规定了产假天数和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支付。哺乳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工作时间需提供哺乳时间。女职工较多的单位需设立相关设施,解决生理和哺乳问题。

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将进行监督并予以处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女职工有权投诉、举报和法律诉讼,甚至可寻求赔偿和刑事追究。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1988年发布的旧规定将被废止。附录列出了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

扩展资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目的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该《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5月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

贡献者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减轻女职工因生理特点在劳动过程中遭遇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对女职工进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须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书面通知女职工本单位的禁忌岗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或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解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孕期女职工若不适应当前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时加班或安排夜班,并应保证劳动时间内有休息时间用于产前检查。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包括15天产前休假;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支付。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哺乳期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时加班或安排夜班。用人单位应每天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需求,建立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上的困难。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场所预防并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工会、妇女组织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女职工造成侵害的,应予赔偿。违反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将被罚款,并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若违反本规定,造成女职工损害,应予赔偿。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或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等。经期女职工禁忌从事冷水、低温、高处、噪声、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有毒物质、抗癌药物、放射性物质等作业。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孕期和哺乳期禁忌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人力资源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人力资源中也涉及到女职工。由于一些比较特殊的原因,国家法律对于女职工有着一些相关规定,那么这些规定涉及到哪些内容呢

网友咨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律师补充: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四)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 产假 。

(五)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

(七)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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