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行政法规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行政法规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行政法规吗

在当今社会,女职工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其因生理特点可能面临的特殊困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为一部专门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要文件,其性质与意义值得我们深入探讨。本文将首先解答一个核心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否属于行政法规,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其内容、意义及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性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确实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各类法规的总称。该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旨在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保障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健康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等。

此外,该规定还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并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关爱和政策倾斜,有助于促进性别平等,推动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发展。

三、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在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女职工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了解并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在遭遇侵害时,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该规定为女职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但其有效实施还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得到切实执行。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尊重女性劳动价值的观念。

广西来宾市忻城县产假休息多久 (一)

贡献者回答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 法律规定: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四条是什么规定 (二)

贡献者回答《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平塘县金盆网教师产假时间是多久 (三)

贡献者回答2015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生孩子产假的休息时间有多久 (四)

贡献者回答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假180天。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产假期间,没有高温补贴,符合劳动法吗? (五)

贡献者回答产假期间没有高温补贴和交通补贴符合劳动法。

高温补贴是对在高温环境下进行作业工作人员法律规定提供的一种劳动保护待遇。由于休产假的人并不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因此,不符合享受高温补贴的条件。

至于交通补贴也是同样的道理,是对上下班途中支付交通费的补贴,由于没有上下班,不符合享受交通补贴的条件。因此, 产假期间,没有高温补贴、交通补贴,符合劳动法。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一般指的是基本工资。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两种情况可享受高温津贴:

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二是高湿,因广西气候特点,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因此,同样适用于享受高温津贴。

首先,可以告诉大家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劳动者,其他的人员是不能够发放高温补贴的,而且这个高温补贴发放必须在条件温度达到33℃。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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