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4的内容有哪些? (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4的内容有哪些?

优质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内容有,对于单位因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对于禁忌的岗位应该要以书面通知;如果女职工在三期的期间,不能以任何的理由辞退或者是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法》对于女职工的保护是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只要女职工在特殊的时期,那么是不能以任何的理由为难劳动者,如果从事不符合规定的工作,那么劳动者是有权利向劳动部门举报,而对于单位不仅会受到处罚还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有哪些内容 (二)

优质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内容如下: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这意味着,女职工在上述特殊生理阶段,其工资待遇应保持不变,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减少其应得收入。禁止辞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予以辞退。这是对女职工就业权益的保障,确保她们不会因为上述原因而失去工作。禁止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女职工在特殊生理阶段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 (三)

优质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该政策主要有十六条,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而出台的特殊规定,比如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孕期的劳动事件和种类都做出了规定,我国的所有女职工都可适用该规定。

法律依据: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四)

优质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减轻女职工因生理特点在劳动过程中遭遇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对女职工进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须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书面通知女职工本单位的禁忌岗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或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解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孕期女职工若不适应当前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时加班或安排夜班,并应保证劳动时间内有休息时间用于产前检查。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包括15天产前休假;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支付。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哺乳期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时加班或安排夜班。用人单位应每天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需求,建立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上的困难。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场所预防并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工会、妇女组织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女职工造成侵害的,应予赔偿。违反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将被罚款,并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若违反本规定,造成女职工损害,应予赔偿。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或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等。经期女职工禁忌从事冷水、低温、高处、噪声、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有毒物质、抗癌药物、放射性物质等作业。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孕期和哺乳期禁忌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有哪些内容 (五)

优质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内容如下:

一、哺乳时间保障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延长此类女职工的劳动时间,也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哺乳女职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和适宜的劳动条件,以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婴儿的哺乳需求。

二、每日哺乳时间安排

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至少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一时间可用于女职工进行哺乳或进行与哺乳相关的准备工作,如清洁、整理等。

三、多胞胎哺乳时间增加

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若女职工生育了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应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多胞胎家庭的实际需求,确保女职工能够为每个婴儿提供充足的哺乳时间。

总结: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主要围绕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展开,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哺乳时间、夜班劳动和劳动时间延长等方面的限制,以及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的哺乳时间保障,充分体现了对女职工和婴儿健康的重视。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协律网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