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

可得利益法律规定是什么

优质回答法律上对于可得利益的相关规定,指的是当双方签订了合同以后,如果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的话,那么,违约的一方需要对被违约的一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要对可预见性的,可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 法律上对可得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上文构建了我国法律上“可得利益”保护的基本规则。

规则一:通过约定违约金可保护“可得利益”

企业经营利润受到包括市场因素在内的诸多因素影响。正常履约情况下,预期利益是否就能转变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尚存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由法院来判断守约方可以获利的具体金额,一定程度上也属强人所难。而解决这一难题的最好方法,是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包括对“可得利益”的赔偿。

如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时,将对“可得利益”的补偿包括在内,法院视为双方已预见到存在“可得利益”。换言之,该部分“可得利益”是双方均认可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而判决予以支持。而当事人在违约金外另行主张“可得利益”的,一方面可能存在重复受偿情况,另一方面违约金之外的赔偿主张很可能超出了违约方的“可预见”范围,因此不予支持。

规则二:提供具有高度参照意义的计算方法,证明“可得利益”的确定性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可得利益的具体金额,但当事人提供了切实合理的计算标准的,“可得利益”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如守约方能够提供兼具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的“可得利益”计算方法,一方面可以证实,与案涉合同情况相似的交易已给缔约者带来了盈利,因此案涉合同若继续履行,守约方获利亦具有确定性;另一方面也使法院能够得出“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数额,判决有据可依。

规则三:可通过合同文义及违约方营业经验,证明“可得利益”的“可预见性”

相关法律均明确“可预见原则”是判断违约方应否赔偿对方“可得利益”的标准。最高法院有法官认为“可预见应有一个合理的判断标准,所谓合理标准是指,只要是一个正常人可以预见的,就应当推定违约方应当预见”。

如,“外销产品购销合同”这一“名词”本身,就意味着存在后续交易,因而签订合同的行为也就证明缔约者已预见对方将从后续转卖行为中获得利益。该案提示我们,守约方在证明“违约方可以预见可得利益时”可以从合同的名称、条款或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其他文书入手,寻找其中对存在后续交易的表述或记录。

在证明“违约方应当预见可得利益”时,可以从其市场主体身份、从业经验丰富等角度切入,强调违约方在某一专业领域内,具备高于一般人的认知和判断能力,理应预见“可得利益”存在。

规则四: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基于公平原则,保护守约方的“可得利益”

在认可合同履行情况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法院亦会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从公平角度考量,酌情对守约方的“可得利益”进行救济。

可得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属于民事赔偿体系当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制度,也是一般诉讼当事人的最主要的诉讼目的,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如果双方在签订完合同之后,一方由违约对另外一方造成了损害的话,那么违约的一方需要对造成的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来进行赔偿。

合同预期违约的特点是什么 (二)

优质回答特点是履行期尚未到来,一方违约不履行义务,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同时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一、合同预期违约的特点是什么

特点是履行期尚未到来,一方违只不履行义务,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同时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二、预期违约还具有以下特点

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由于履行期尚未到来,当事人还不必要继续履行其义务,此时一方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预期违约行为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当然,尽管履行期限尚未到来,由于合同已经生效,任何一方从事预期违约行为也属于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因而也构成违约。

2、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由于这两种形态都是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因此可以看作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

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实际违约常常会造成非违约方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如一方急待原材料投入生产,因对方到期不交付产品使其不能按时投入生产从而获得利润。而就预期违约来说,一般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准备履行的费用,因此两者在赔偿损失的范围上是各不相同的。

(二)明示毁约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构成明示毁约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换言之,一方表示的毁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不附有任何条件的,如明确表示其不愿意付款或交货等。

第二,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不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货义务),从而会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毁约人应负违约责任。如果行为人只是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则不构成明示毁约。

第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在实践中,一方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常常有可能会找出各种理由和借口,如果这些理由能够成为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则不构成明示毁约。各种正当理由主要包括:因债权人违约而使债务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合同具有无效因素而应被宣告无效;合同应被撤销;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以及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等。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因此不构成明示毁约。

在一方明示毁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拒绝对方的明示毁约。这就是说,另一方可以根本不考虑一方所作出的毁约表示,而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等到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如在某些情况下,另一方认为,在履行期到来以后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比在履行期到来前请求其承担此种责任对其更为有利,可以等待履行期到来后提出请求。再如另一方相信毁约方可能会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撤回其毁约的表示,从而消除毁约的状态,也可以等待履行期到来后提出请求。

如果另一方认为,等待履行期到来再提出请求,将使其蒙受更大的损失,或者认为毁约方不可能撤回其毁约的表示,则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立即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尽管法律允许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到来前行使各种违约补救方式,如要求毁约方在履行期到来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解除合同等,但应当看到,履行期前的责任和履行期到来后的责任仍然是有区别的。

例如在确定预期违约的赔偿损失时,只能根据履行期前的市场价格而不能根据履行期到来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损失,并确立毁约方应赔偿的数额。再如,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到从预期违约到履行期到来,另一方可能有较长时间采取措施减少损害。如果他未采取措施减轻其应当减轻的损害,该数额应当从赔偿数额中扣除。总之,在确定预期违约的责任时,不能以履行期到来后的标准予以确定,否则将加重当事人债务的履行,使毁约方承担了过重的责任。

(三)默示毁约

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和第五百二十八条也对此种毁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了规定,具体来说:

第一,一方当事人具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如果另一方只是预见到或推测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履行合同,不能构成确切的证据。

第三,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另一方虽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但还不能立即确定对方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另一方要确定对方违约,必须首先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只有在对方不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构成违约并可以要求其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在合同中当事人没有正当的理由明确的向另一方表示不会履行合同,那么这种的算是明示毁约,而这个时候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的责任的。而如果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自己不会旅行合同是属于默示的毁约,这样也要承担责任。

交定金没签合同后对方违约怎么办? (三)

优质回答交定金但未签订合同,若对方违约,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若交付定金方违约,则无法要求返还定金;若接受定金方违约,则交付定金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具体责任承担应根据合同签订情况确定。

一、交定金未签合同对方违约的处理

交付定金未签订合同,若对方违约,可追究其违约责任。若交付定金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接受定金方违约,则交付定金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合同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些情形除外。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预见到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以增加;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以减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定金交付常见,但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需要对定金情况进行认定。定金与订金不同,如无法协商一致,可起诉至法院处理。

合同预期违约有什么法律后果 (四)

优质回答合同的预期违约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其不会按期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当事人以其实际行动表示其不可能按期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逾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是:

(1)继续履行

又称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

又称违约损害赔偿、赔偿损害金,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数额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违约金

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就按约定的违约金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4)定金

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二是违约方在不知道其合同目的和可预期利益的情况下,一个合理人却有能力意识到这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协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