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不是专属管辖 (一)

最佳答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施工行为地成为了合同履行地的判定标准。明确指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需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其中指出以下几类案件为专属管辖:(一)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并非基于特定地域的专属管辖,而是根据合同履行地的原则,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普遍管辖规定。与此相对,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以及遗产继承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依据施工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而非特定地域。这体现了法律对不同类型纠纷采取差异性管辖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建设工程纠纷管辖专属管辖规定 (二)
最佳答案建设工程纠纷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要求,此类性质的纠纷须交由不动产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理。
特别是针对不动产施工合同纠纷、不动产勘察合同纠纷以及不动产设计合同纠纷,都必须遵循这一专属管辖原则。
该法条的设定目的在于确保此类案件能获得专业且公正的裁判。
由于不动产所在地区域的法院比较熟悉属地的不动产状况,有利于明确案件事实真相。
此外,这也有助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方便法院进行证据收集与判决执行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三)
最佳答案是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是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协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