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

导语:在现代社会,保管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服务形式,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停车场收费管理到酒店行李寄存,再到仓储物流等领域。保管合同不仅关乎个人财产的安全,也影响着商业运作的顺畅。本文将深入探讨保管合同的定义、特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揭示保管合同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法律效果。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将对保管合同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
一、保管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寄存人)将物交付他方(保管人)保管的合同。这种合同以保管物品为目的,不涉及物品所有权的转移。保管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这意味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也就是说,只有当寄存人将物品实际交付给保管人时,保管合同才正式成立。这一特征确保了合同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其次,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这一灵活性满足了不同场景下保管服务的需求。
此外,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行为,即保管人提供保管服务,确保保管物的安全和完整。保管合同在形式上无特别要求,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二、保管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管人的义务
保管人在保管合同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首先,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确保保管物的安全和完整。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义务要求保管人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的保管能力。
其次,保管人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未经寄存人同意,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这一规定确保了保管服务的连续性和可靠性,避免了因第三方介入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和纠纷。
此外,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除非经寄存人同意。这一义务保护了寄存人的财产权益,防止了保管人滥用保管权利的行为。
最后,保管人在保管期限届满或寄存人要求返还时,应当及时返还保管物。这一义务确保了保管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寄存人财产权益的及时恢复。
(二)寄存人的义务
寄存人在保管合同中同样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报酬。这一义务是保管合同得以成立和履行的基础。
此外,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保管物的性质、数量、质量等基本情况,以便保管人能够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这一义务有助于保管人更好地了解保管物的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保管方案,确保保管物的安全和完整。
三、保管合同的典型案例分析
(一)停车场丢车风波
小张将车停在商场的收费停车场,与停车场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收了小张的停车费,就有责任保管好小张的车。然而,小张回来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经过法庭审理,小张拿出了停车缴费的小票作为关键证据,证明了与停车场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最终,法庭判定停车场因未尽到合理的巡查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旦形成保管合同,保管方就必须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
如何有效地进行施工索赔 (一)
答在现行招标项目中,业主广泛采用的最低价中标原则,使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盈利往往占很少的一部分,利润的获得很大的一部分往往需凭借费用的索赔、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这里现就如何进行工程索赔进行一些分析探讨。
(一)工程索赔的定义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由于非自身的责任或原因而遭受损失时,可根据合同的约定,凭有关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
(二)工程索赔的特点
工程索赔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前提:工程索赔的前提是承包人非自身原因而遭受的损失,其可以是发包人的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
2.对象:工程索赔在工程界一般是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起的赔偿要求。
(三)工程索赔的原因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的人为或自然因素,出现下列情况,承包商可提出索赔: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如地下水、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断层、溶洞等)比招标文件中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增加了施工的难度,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承包商遇到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有经验的承包方无法预见到的,这种额外的时间和金钱的支出,承包商可提出索赔。
2、人为障碍。如在挖方工程中遇到地下构筑物和文物等,图纸上并未说明,确属是有经验的承包商难以预见的人为障碍,对这些问题作出处理必然导致工程费用和时间的增加,承包商有理由提出索赔。
3、工程变更。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时,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承包商可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4、工期的延长和延误。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业主要求延长工期,二是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的延误。一般这两方面原因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可向业主索赔。
5、施工工效降低。由于业主不合理的指令导致施工工效降低,工程费用增加。承包商可提出索赔。
6、工程终止或停建。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停建工程,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并且可包括盈利损失。
7、货币贬值。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合同中一般有货币贬值补偿的条款,索赔数额一般按官方正式公布的汇率计算。
8、拖延支付工程款。如果业主不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期限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可按合同条款向业主索赔利息及拖延支付工程款所造成的其他损失。
9、其他由于业主原因造成承包商投入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承包商均可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四)、承包商如何加强管理,有效的进行工程索赔
承包商索赔管理就是:预测索赔机会,合同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处理索赔事件,解决索赔争议。为了达到索赔的目的,承包商从项目的开始就要进行大量的索赔管理工作,来保障自己索赔的权利,以下资料的收集整理是十分必要的。
1、招标文件。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基础,是工程成本的基础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所界定的工程量与施工实际情况相比往往有不符之处。所以招标文件中有关资料不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也可能成为索赔的依据。
2、投标报价文件。在投标报价文件中,承包商对施工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列出了数量和价值,对施工过程中各阶段所需的资金数额提出了要求。这些文件,在中标及签订施工协议书以后,也将成为工程索赔的基本依据。
3、施工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这些是用来规范当事人双方行为、明确责任的法律文件。在索赔中,合同是首要的证据来源。现场施工人员要注意合同中主要条款的约定,随时扑捉索赔的机会。
4、承包方与业主往来的文件。如工程师(或业主)的工程变更指令、口头变更确认函、加速施工指令、施工单价变更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回答等。要认真审核,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以证明索赔主张。
5、工地会议记录。工地会议又称为例会,如标前会议纪要、施工协调会议纪要、施工进度变更会议纪要、施工技术讨论会议纪要、索赔会议纪要等,是施工中定期召开的会议。会议要讨论目前的施工情况,布置下一步工作任务,必须认真对待会议记录的内容。会议记录的签字确认很重要,只有有关人员签字认可的记录,才能作为索赔的证据。
6、施工现场记录。如施工日志、施工技术人员的工作日记等,记录了工程项目从开工至竣工全过程,施工中发生问题的处理与评价记录等。一般情况下,承包方施工日志的内容与业主的记录基本一致,运用得好的话,这部分材料可成为有价值的索赔证据。
7、工程财务记录。如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申请表、工资单、设备、材料采购单、付款凭证、工程开支月报等。在索赔计价时,财务单证十分重要。
8、工地现场记录。如降水量、风力、气温、河水位、河水流量、洪水位、基坑地下水状况等。必要时,承包方应利用摄影、照片、录像、公证等,尽量把现场发生的重要事件由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真实地记录下来,作为将来索赔的证据。
9、市场信息资料。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物价指数、外汇兑换率行情、工资指数、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等。承包商应注意这些资料的收集整理,有时会成为索赔的有效证据材料。
10、规范。对承包商来讲规范是重要的证据来源。承包商必须熟悉工程所依照的规范,做到严格依照施工规范施工,运用好规范。
切实加强合同管理,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妥善保管签收文件,注意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随时注意业主发布的指令或要求;抓住索赔机会,及时提出索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好工程;索赔谈判时,承包商参加谈判的人员必须熟悉合同,懂工程和相关的法律,并有利用相关知识论证索赔要求的能力,谈判中,要尽量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实践中,工程索赔一般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双方实在无法达成协议时,则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五)、承包商工程索赔的意义
承包商工程索赔是权利的要求,一定程度上讲,没有索赔就不能全面体现合同的公正性。
工程索赔有利于承包商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索赔直接关系到承包商的利益,其过程的实质是承包商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承包商要实现合同目标,出现索赔事件时,能取得索赔,争取自已应得利益,就必须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变更等进行更严格、更细致的管理,进而推动建筑行业整体管理水平的加强与提高。
索赔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索赔是国际工程建设中非常普遍的做法,尽快学习、掌握运用国际上工程建设管理的通行作法,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对我国承包商顺利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国外工程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实践证明,工程索赔的健康开展对于培养和发展良好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加经济效益,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促进承包商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合同,提高管理素质;有助于承包商更快地熟悉国际惯例,熟练掌握索赔和处理索赔的方法与技巧,大力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有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便于降低工程报价,使工程造价更为实事求是。
房地产公司前台接待主要负责什么工作 (二)
答工作职责: 1、 负责公司前台接待工作。 2、 负责公司电话接转、收发传真、文档复印等工作。 3、 负责各类办公文档、商务文档、合同协议的录入、排版、打印。 4、 日常文书、资料整理及其他一般行政事务。 技能要求: 1、 对办公室工作程序熟悉 2、 熟练使用Word、Excel等办公软件,会借助互联网查找资料; 3、 具有优秀的中英文书写能力、表达能力; 4、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及较强的保密意识; 5、 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自动化设备; 6、 具有良好的适应能力,能在压力下工作。 文员1:(分为好多种,每种要求不同,但基本要求相同,以下为办公室文员) 工作职责: 1、根据办公室领导的要求,完成有关报告、文稿的起草、修改工作。完成打字、复印及传真等工作,及时送交领导或按要求传送给客户。 2、做好日常电话接待工作。完成行政办公会议的书面记录、整理。 3、完成各类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装订、归档等保管工作。 4、根据要求采购日常办公用品,并及时登帐。管理本部的财产帐目(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做好办公室设备管理及维修。 5、做好年度报刊杂志的订阅工作,收发日常报刊杂志及邮件交换。 6、做好办公室每月考勤。做好物品保管工作。 技能要求: 1、教育背景:文秘或管理类相关中专学历。 2、经验:从事二年企业文员工作经验。 3、技能技巧:熟悉办公室行政管理知识;熟悉办公软件。 4、工作仔细认真、责任心强、为人正直、敢干坚持原则; 5、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有良好的纪律性、团队协助作以及服务创新精神
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形式有 (三)
答(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保证合同有什么特点 (四)
答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的权利有无对价的特性,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获取货物必须支付货款的买卖合同,使用他人财产须交付租金的租赁合同等。享有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无息贷款等。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也即债权人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必向保证人偿付代价。
这就是一般情况来说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保证人也可能获得一定的好处。这主要是因为由于保证人提供保证,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以顺利建立,故订立保证合同的同时,
债务人出于感激和友善心理可能给予保证人一定的酬金或其他好处。但这是属于合同效力以外的问题,不属于保证合同关系的内容,因而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无偿性。
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的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必要条款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即为成立的合同。除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之为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诺成合同有多种,如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其特点在于不要求事先交付标的物,而仅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这是由这些合同的本质和目的决定的。其标的物的交付往往标志着合同的履行或完成,所以不可能作为成立时的条件要求。实践合同也有不少,如运输、保管等,除有协议外,一般还要交付运送物、保管物,否则合同就不能成立。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之债,属于比较典型的诺成性合同。其成立无须担保人交付财产,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告成立,可见,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证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根据合同有无一定条件作为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合同可分为附条件的合同和不附条 件的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实际上反映着当事人的动机和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有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两类。停止条件是指在条件未出现时,合同的效力将停止或静止状态;解除条件是指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随即解除。
保证合同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合同,这个条件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届期不如约履行债务时,即条件出现时,保证合同始发生实际效力。而在正常情况下,也就是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即条件没有出现时,保证合同的效力则处于停止或待发状态。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保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确定,但债权人尚不能对保证人行使保证请求权,保证人也不必履行他所承担的代为履行义务或负连带赔偿责任。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条件成就时,其间的权利义务才发生具体的法律效力。所以保证合同普遍被认为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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