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退役警犬会判刑吗

打死退役警犬会判刑吗

### 打死退役警犬会判刑吗在探讨“打死退役警犬会判刑吗”这一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尽管退役警犬已不再执行警务任务,但它们依然是有价值的财物,且可能承载着特殊的象征意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退役警犬的法律地位

退役警犬,作为曾经服务于公安机关的特殊成员,它们在退役后虽然不再直接参与警务活动,但仍然属于国家或者相关单位的财物。这些警犬在服役期间经过严格训练,不仅具有高度的警觉性和战斗力,还承载着公安机关的荣誉和形象。因此,对于退役警犬的保护,不仅关乎财物价值,更关乎对公安机关形象的尊重。

二、打死退役警犬可能触及的法律条款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里的“数额较大”通常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如五千元。退役警犬作为有价值的财物,打死它们可能构成此罪。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财物的实际价值、犯罪情节等因素。若打死退役警犬的行为导致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采用极端残忍的手段等,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若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罚将更重,可能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其他法律责任

除了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外,打死退役警犬的行为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责任。例如,若退役警犬属于个人所有,行为人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若打死退役警犬的行为具有极端恶劣的性质,并造成广泛社会影响,行为人还可能涉嫌其他犯罪,如寻衅滋事罪等。

三、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定打死退役警犬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财物的实际价值:退役警犬的训练成本、市场价值以及所承载的象征意义等,都是评估其价值的重要方面。

2. 犯罪情节:行为人打死退役警犬的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都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例如,若行为人采用极端残忍的手段打死退役警犬,将面临更重的处罚。

3.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人对打死退役警犬的认识程度、悔罪表现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也会影响量刑结果。

四、社会影响与道德考量

打死退役警犬的行为不仅可能触犯法律,更可能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响。警犬作为公安机关的形象代表,它们的安危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因此,打死退役警犬的行为不仅是对财物的破坏,更是对公安机关形象的损害。此外,这种行为还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五、结语

综上所述,打死退役警犬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可能引发其他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财物的实际价值、犯罪情节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量刑。此外,这种行为还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应受到全社会的谴责。因此,我们应尊重和保护退役警犬,切勿做出伤害它们的行为。

二王是指哪两个人 (一)

贡献者回答在之前的文章中,作者和大家聊了一系列七八十年代的大案。今天,我们聊聊当年震惊全国的东北二王案件。从1983年2月到9月,二王从辽宁到江西,流窜了7个多月。最终,被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民警和民兵,围歼在江西省广昌县。那么,二王兄弟到底干了什么呢?为何抽调了3万多人参与围捕呢?今天,我们就聊聊二王兄弟覆灭记。

首先,我们聊聊王宗坊、王宗玮兄弟。二人都是沈阳人,出生于60年代。请注意,王宗坊从小就游手好闲、小偷小摸。犯下大案之前,已经被先后两次判刑了,都是盗窃罪。早在1979年,沈阳市一所监狱发生了盗窃事件,两把54式手枪被盗。当时,根据调查,嫌疑人是一个大个子和一个小个子。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一案件一直没有能够侦破。直到后来二王大案侦破以后,经过认真核对,当年盗窃枪支的嫌疑人就是二王兄弟。

由此可见,早在1979年,二王兄弟就弄到了手枪,开始了预谋犯罪。但是,手枪里并没有子弹,这是一个大问题。尤其是在枪支管理日益严格的情况下,如何搞到子弹是个难题。随后,王宗玮开始在内蒙古地区服役当兵,并且利用当时部队管理方向的漏洞,利用各种机会搜集子弹。在与王宗坊的来往信件中,表示已经搜集了一些步枪和手枪子弹。请注意,从二王兄弟的一系列准备来看,已经为今后的作案做铺垫了。

王宗玮退役之后,把这些子弹带回了沈阳,被分配到了一家工厂工作。1983年2月,正好是大年除夕,二王兄弟潜入了沈阳一家医院进行盗窃,并且敲开了医院小卖部,偷走了现金和味精等部分商品。但兄弟俩还没有高兴一会,便被医院的职工发现,职工们计划把二人询问之后扭送到派出所。在此期间,王宗玮为了脱身,从口袋里掏出手枪,连续向医院职工射击,当场打死打伤多人。随后,二王兄弟逃回家中收拾财物,登上了南下的火车潜逃。

不过,一个细节暴露了二王兄弟的身份。王宗玮是工厂正式职工,医院职工在询问王宗玮的时候,拿到了王宗玮的工作证。二王兄弟在匆忙逃跑的过程中,没有来得及拿走工作证。公安机关在追查案件的过程中,以工作证为突破口,迅速锁定了二王兄弟。但是,当公安机关组织力量前往抓捕的时候,二王兄弟已经南逃了。请注意,当时电话还非常少,更没有其他的通讯设备。当时,乘坐火车不需要检查,因此,二王兄弟把手枪带上了火车。

我们看一下二王兄弟的逃跑路线,由于二王兄弟有亲戚在国外。公安机关推测,二王兄弟起初可能计划逃往广州,然后想办法出国。起初一切顺利,但是,在南下的火车进入湖南省衡阳市境内的时候,乘警检查旅客物品的过程中,发现了二王的手枪。起初,民警要求二王兄弟出示持枪证,二王兄弟当然拿不出来,随即开枪,将乘警打伤。随后,跳下了火车,窜入了衡阳市区。在衡阳市区制造了血案,杀害无辜群众。

不得不说,衡阳公安机关的反应非常快,迅速形成了包围圈,对道路进行了封锁。但是,二王兄弟认为南下之路并不安全,便开始了漫无目的地流窜,扒上了北上的货运列车,从而逃出了衡阳公安机关的包围圈。二王兄弟北上潜入湖北省会武汉,在武汉制造了两起血案,再次杀害了无辜群众。不过,在武汉期间,二王兄弟险些被民警擒获。当时,由于二王兄弟的照片和通缉令,还没有传到武汉。

检查站的民警抓住了鬼鬼祟祟的王宗坊,以为是小偷。结果,被躲在树林里的王宗玮发现,开枪向民警射击,并且抢走了一把手枪。随后的一段时间里,二王兄弟销声匿迹一般,流窜了很长时间。当时,二王案件已经在全国流传开来,出现了各种说法。在群众中造成了一定的恐慌情绪。在陕西省会西安市,一位民警在检查枪械的时候,发现枪械意外走火。周围的群众听到了枪声,以为是“东北二王到了关中。”由此可见,二王已经影响了群众的日常生活。

由于当时,没有身份证、互联网、实名制等等,人海茫茫,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抓捕难度非常大。1983年夏天,二王兄弟流窜到了江苏省淮阴市,并且抢劫了淮阴市百货大楼2万多营业款。认真地说,当时的2万多元,堪称超级巨款。二王兄弟再次犯案以后,由于无法确定具体行踪。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湖北等省的公安机关,严阵以待,决心为人民除害。1983年,一位老前辈前往徐州出差的时候,发现火车站的警戒明显加强了很多。

由于各地公安机关已经做好了准备,在淮阴犯案之后,二王兄弟不敢再进入市区,也不敢乘坐汽车和火车。二王依靠两辆自行车,专门走乡间小路,从江苏省流窜到了江西省。

1983年9月13日,江西省广昌县1位年轻的干部,在路过一家小卖部的时候。发现了两个风尘仆仆的人,二人一口一口的“东北腔。”在80年代,两个东北人出现在一个南方普通县城,这太显眼了。年轻的干部迅速向城关镇派出所报告,所长听了报告以后,认为非常可疑。带着另一个民警,沿着公路追击。双方发生了遭遇战,并且相互射击。但是,民警手里只有1把驳壳枪(抗战时期的二十响),而二王兄弟则拥有54式手枪,而且不止一把。

利用火力上的优势,二王兄弟逃入了丛林。不过,他们的一个背包掉落了。所长经过搜查,在背包里,发现了1把手枪(在武汉抢走民警的那把)、大量的现金、伪造的警服和军服、化妆油等等。由此可见,二王兄弟很有可能通过乔装打扮,躲过了之前的盘查。所长立刻将情况上报,县、市、省各级机关迅速行动起来。当时,上级的命令是:调集警力,尽最大可能把二王围歼在广昌,为人民除害。

根据群众报告,发现二王兄弟逃进了旴江林场一带的山区。这一带地质结构非常复杂,如果搜山,需要大量的人员配合。随后,广昌县和周边各县的公安民警们,迅速集结,开始对旴江林场一带的道路进行全面封锁。那个时候,武警部队才刚刚成立,部署在省会南昌市。发现二王兄弟的行踪后,武警部队立刻开赴广昌。当时,福州军区的一支炮兵部队,正好路过鹰潭市拉练,经过请求和协商,这支炮兵部队被紧急调往广昌县,参加围捕二王兄弟。

大量的警犬被抽调,参与搜山。空军部队出动了1架直升机,提供空中搜索。到了9月14日,广昌县和周边各县,18岁、45岁以下的青壮年,全部被动员起来,参与围捕东北二王,主要是负责外围的警戒和封锁。按照一位公安老前辈的回忆,仅仅是民兵和群众的伙食费,当时就花了40多万。通过统计,参与这次搜捕行动的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民警、民兵和男性青壮年,总计达到了3万多人。

在大规模拉网式搜捕下,二王兄弟先后被发现。其中,王宗玮被武警战士击伤(警犬随后咬住了王宗玮)。王宗坊持枪拒捕,被武警战士当场击毙。截至1983年9月18日,二王兄弟被先后击毙(王宗玮抢救无效死亡)。经过验明正身,确认二人正是流窜了7个月的二王兄弟。与作案之前的照片进行对比,发现二王兄弟已经是瘦骨嶙峋、胡子拉碴、头发松散,由此可见,二人的逃亡生涯其实也并不舒心。

在二王案件中,鉴于当时的一系列情况,公安机关随后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例如报警电话、身份证、城市围堵网络、特警机动力量等等,都是在二王案件以后陆续建立的。在搜捕二王期间,我国还下发了第一份悬赏通缉令。就在抓捕二王期间,我国专门下达了《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第一次全国性的严打开始了。关于七八十年代的案件还有很多,作者在以后的文章中,和大家慢慢聊。

重庆被击毙德牧是警犬吗? (二)

贡献者回答重庆被击毙的德牧不是警犬。以下是具体分析:

警犬选拔严格:我国的警犬管理有着十分严格的流程和标准,从育种、训练到选拔,不合格的会被淘汰。这些被淘汰的狗虽然可以被普通人领养,但通常价格昂贵,且由于血统纯正,往往被育狗贩子购买,而非普通民众。即使是退休的警犬,也有很好的去处,通常会被部队或其他相关机构订购,因此不太可能出现在民间被遗弃或失控的情况。

被击毙德牧情况:从被击毙的德牧的外观和血统来看,它并不符合警犬的标准。纯种德牧具有特定的外貌特征,如嘴长而宽实、两耳略尖且与脑袋比例匀称等。而被击毙的这只德牧,据描述血统不纯,外观也与纯种德牧有较大差异。

警犬管理规范:警犬通常受到严格的管理和训练,以确保它们在执行任务时能够听从指令、保持冷静。因此,如果这只德牧真的是警犬,那么在出现失控情况时,警察不太可能直接开枪击毙,而是会尝试使用其他方式控制它。

主人责任:更重要的是,这只德牧在闹市区出现无人牵引和管理,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的一种威胁。无论是否是警犬,这种失控的烈性犬都应依法处置。而更应该受到惩罚的是这只狗的主人,他们未能尽到应有的管理和看护责任。

综上所述,重庆被击毙的德牧并不是警犬,而是一只失控的烈性犬。对于这种情况,应加强宠物狗的管理和法规宣传,确保公共安全和动物福利。

2019法考每日一练【刑法】-单项选择题【10.18】 (三)

贡献者回答一、单项选择题

1.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二/3)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害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参考答案

1.【考点】择一的故意;想象竞合犯

【答案】B。解析:甲虽然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是甲希望打死的是警察,故如果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这个故意也应当是杀人的故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甲主观上具有杀死警察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警察受伤的结果,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A项正确,不当选。

如果认为甲有数个故意,也即杀死警察的故意和杀死警犬的故意,那么甲一枪同时打伤警察、打死警犬,甲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但是此时,由于甲只有一个开枪射击的行为,故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的关系,只能从一重罪论处,而不能数罪并罚。B项错误,当选。

如果甲仅打中警犬,那么甲首先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甲开枪的行为对警察也造成了生命危险,还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的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即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C项正确,不当选。

如果甲未打中任何目标,那么甲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的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即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D项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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