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贵州女学生遭到多名教师殴打,校长开会曾表示:打死我负责,你怎么看.
- 2、老师把学生打死了犯法吗
- 3、贵州女学生遭到多名教师殴打,校长开会曾表示:打死我负责,你怎么看?
- 4、历史老师活活的吧学生打死最后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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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女学生遭到多名教师殴打,校长开会曾表示:打死我负责,你怎么看. (一)

贡献者回答一、事件概述:
在贵州,一名女学生遭受多名教师殴打,致全身多处受伤。事件由吕先生曝光,其侄女是受害者之一。据悉,事发前校长曾在会议上鼓励教师打学生,声称“打死我负责”。吕先生透露,打人教师未认错,仅表示赔偿医药费。
二、校长言论与责任:
校长在会议上的言论涉嫌鼓励暴力教育,这种行为对学生心理和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校长应承担领导责任,确保学校教育环境的健康发展。
三、教师行为与法律:
教师殴打学生是违法行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教职员工应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实施体罚或侮辱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平等对待学生,关注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发展。
四、关于“教师惩戒权”:
“教师惩戒权”旨在矫正学生失范行为,但与“体罚”有本质区别。教师应合理使用惩戒权,明确对象和程度,尊重学生权利,避免滥用权力或变相体罚。
五、事件处理与影响:
事件曝光后,学校试图通过关系压下此事,但未能成功。打人教师应受到严肃处理,学校管理层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此类事件影响恶劣,对学校声誉和学生心理健康造成长远影响,呼吁有关部门深入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老师把学生打死了犯法吗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老师打学生犯法,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贵州女学生遭到多名教师殴打,校长开会曾表示:打死我负责,你怎么看? (三)
贡献者回答一、贵州女学生遭到多名教师殴打,校长开会曾表示:打死我负责
吕先生反映上初三的侄女在学校被多名老师殴打,全身多处受伤。吕先生表示,他们已经报警,但打人老师拒不认错,只说赔偿医药费。吕先生还说,事发前校长曾公开鼓励老师打学生,说打死我负责!
吕先生说:自己的侄女当时是和他们班上的一个女生在一起,那个女生要给别的班级的人去送牛奶,所以就把自己的侄女和班上的另外一个男生叫上一起去了。但是学校有规定高年级和低年级的学生不准多走动,被发现后几个人就被老师叫到办公室去问话了,当时在办公室里有7、8个老师,然后老师就打了这3个学生,之后就把其中一男一女给放回去了,只留下了吕先生的侄女在办公室。
吕先生说留他侄女的那个老师是和他一个村的,她的家族在村里向来嚣张跋扈,老师平时也是欺负人的那种感觉,得知女孩是吕先生的侄女后就对其暴打,随后另外几个老师也加入了殴打之中。
女孩在期间被推倒在地,又是用棍子又是用戒尺的打了好久,直到打够了他们才放女孩回去,女孩的班主任见了也权当没看见,事发后女孩还多次产生轻生的念头。在吕先生把事情曝出来后,学校就派各种关系打电话让吕先生把帖子删了,事前校长在开会的时候还曾说过鼓励老师打孩子,打死了他负责的这种话,这些学生们都知道。
从吕先生发出的照片中可以看到吕先生的侄女被打得很惨,腿上多处都是淤青,简直惨不忍睹,报警之后打人的几名老师还拒不承认,目前还在进一步处理当中,该学校以校长为头的这种暴力教育方式令人谴责,怪不得连老师都是一个样,希望有关部门彻查此事。
二、教师殴打学生是犯法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三、老师需要慎重对待“教师惩戒权”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的一种权力,其目的在于矫正学生不端正、失范行为,其存在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它区别于“体罚”,“体罚”是指通过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伤害学生身体或心灵的不正当行为,就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的教育方式。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在使用“惩戒权”时必须明确惩戒对象、惩戒方式和惩戒程度,尊重学生权利,把握好学生惩戒尺度,不滥用权力,切忌变相体罚学生。
历史老师活活的吧学生打死最后怎么处理的? (四)
贡献者回答历史老师活活的把学生打死,是要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教师打死学生,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协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