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避孕套算不算强奸? (一)

贡献者回答戴避孕套进行性行为,如果违背女性意志,仍然算强奸。以下是具体分析:
1. 强奸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本质在于违背女性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进行性行为。
2. 避孕套的使用与强奸罪的定性: 是否佩戴避孕套并不是强奸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或影响因素。 强奸罪的构成主要取决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或胁迫等手段进行性行为。
3. 强奸罪的四个基本要件: 主体: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客体:女性的身心安全。 客观方面:违背妇女意志并实施性行为。 主观方面:行为人需有故意和奸淫目的。
4. 定罪阶段的判定标准: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强奸罪的既遂判定主要依据“接触说”或“插入说”,而非“射精说”。 即使佩戴避孕套进行性行为,只要满足强奸罪的四个基本要件,就可能构成强奸罪,且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既遂。
综上所述,戴避孕套进行性行为并不能改变强奸罪的定性,关键在于是否违背了女性的意志并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钟显聪人物事迹 (二)
贡献者回答近日,贵州省毕节市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一名女教师被校领导安排陪酒,随后在醉酒状态下遭到乡土管所所长王忠贵的侵犯。这一事件中,当地派出所教导员钟显聪的言论引起了轩然大波,他声称“戴避孕套不算强奸”,试图劝说受害者私了。这一言论在网络上引发了强烈谴责。
此次事件之所以引起公众强烈反应,是因为涉及的强奸者是政府官员,且手段卑劣。警方在处理过程中,教导员钟显聪的行为显得极为不当,他的言论让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质疑。尽管在舆论压力下,王忠贵已被正式逮捕,但公众对钟显聪的质疑并未消除,他与强奸者的亲密关系和可能存在的权钱交易成为关注焦点。
尽管法律的公正性不容置疑,但作为人民警察,钟显聪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职责。法律不能成为旁观者,钟显聪可能需要为他的包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以回应受害者所遭受的不公和维护法律的尊严。此案的处理不能仅止于王忠贵的逮捕,还应当对钟显聪进行相应的惩处,以确保正义得到伸张,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
站着发生关系,构不构成强奸罪 (三)
贡献者回答站着发生性关系本身并不构成强奸罪。具体如下:
1、强奸罪的成立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暴力、胁迫等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
2、缺乏暴力证据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女方控告男方强奸,但无法提供男方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证据,那么男方很难被定罪。这是因为在站立的情况下,如果女方不配合,男方很难强行发生关系。
3、案例判决
在具体的案例中,法院会考虑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陈述、现场情况、身体伤痕等。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表明男方实施了强奸行为,可能会判决男方无罪。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殴打、捆绑、威胁、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等。
3、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
强奸罪的维权步骤如下:
1、立即报警
发现被性侵后,最有利的维权手段是立即报警,在警察的指导下搜集和固定证据。如果现场情况混乱,不具备立即报警的条件,应有意识地搜集和保存证据。
2、证据保全
不要洗澡,保留带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液、DNA的物品,使用后带有精液的避孕套、可能沾有精液的内裤、纸巾、床单、毛巾、卫生巾等。留意自己身上的抓痕、淤青等,及时告诉医生或公安人员,让医生或公安人员及时取证,并拍照留存。
3、及时就医
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相关医疗证据,病历、检查报告等,以证明自身受到的伤害。
4、补充证据
提供与犯罪嫌疑人不是男女朋友关系或暧昧关系的证据,聊天记录、周边朋友证明其与犯罪嫌疑人不是男女朋友关系的证言(可要求公安人员在不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向周边朋友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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