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规则的制定与背景
-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与职责
- 三、规则的特殊规定与适用
- 四、总结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一、规则的制定与背景
制定机关与通过时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经历了多次修订。最初于1997年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随后在1998年12月16日和2012年10月16日分别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修订。该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需注意其已废止,现行规则有所更新。
规则制定的目的
该规则的制定旨在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而制定。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与职责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包括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这些任务旨在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人权。
规则中的具体程序与要求
规则中详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这些程序和要求确保了办案质量,实现了各司其职、互相制约的原则。
三、规则的特殊规定与适用
对特定犯罪的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根据案件性质进行侦查。
案件的管辖与移送
规则还规定了案件的管辖原则,包括分级立案侦查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的管辖等。对于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根据涉嫌主罪的管辖原则确定侦查主体。
四、总结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其制定和实施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该规则已废止,但其基本理念和原则仍在现行规则中得以延续和发展。通过详细解读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和特殊规定,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程序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章 通 则
-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相关问答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章 通 则 (一)
答第一条 为确保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按照法定程序公正执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案件、审定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及提起公诉、执行法律监督,确保犯罪事实的准确和及时查明,正确适用法律,严惩犯罪分子,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确保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制,尊重并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各项权利,确保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负责,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最终决定。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以确保办案质量。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及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院指导监督下级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检察院有权撤销或更改下级检察院的决定。发现下级检察院办理案件存在错误时,有权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下级检察院必须执行上级检察院的决定,若认为错误,需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经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第1次修订,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第2次修订,2012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释字〔2012〕2号公布。该《规则》分通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协助等17章708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二)
答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职责由侦查监督部门执行。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若已被拘留,人民检察院需在七日内作出决定;若未被拘留,则需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可适当延长至二十日。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监所、林业等派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若需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应遵循同样的程序,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即使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如果认为必须追诉,也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经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第1次修订,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0次会议第2次修订,2012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发释字〔2012〕2号公布。该《规则》分通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协助等17章708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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