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

国家公职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公职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如下:

1、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3、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4、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5、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6、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7、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8、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9、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综上所述,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生活作风有问题,怎么处分 (二)

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五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新公务员法内容和特点归纳 (三)

新公务员法的实施细则主要围绕两个核心内容进行概述:一是对公务员制度和管理的全面规定,包括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职务和级别的划分,管理机构设置以及违法责任等方面;二是详尽的管理制度,涉及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调整、奖励与处分、培训、回避、薪酬福利、退休以及申诉机制等各个环节。 新法的一大亮点是对公务员范围的调整。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新法将范围扩大,将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工作人员均纳入管理,这既符合实际,也利于机关队伍的统一管理和流动性。具体哪些职位属于公务员,将由相关配套法规进一步明确。

新公务员法细则还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旨在提升公务员制度的现代化和适应性,保持其活力。它改革了职务级别制度,引入职务类别划分,如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打破了单一职务设置,为公务员职业发展提供了多元选择,级别不仅与职务晋升相关,也可以作为工资待遇调整的重要依据,这有助于减少“官本位”思想,优化基层公务员的晋升空间。 扩展资料

《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简介 (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了一项重大决策,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批准。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自2006年1月1日起,这部全新的法律正式开始实施,取代了此前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废止,意味着我国公务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各项事务有了更为明确、系统和完善的法律规定,为公务员制度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出台,旨在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规范公务员行为,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廉洁自律,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它不仅对公务员的任职资格、职责范围、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强调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公共服务理念,旨在打造一支高效、廉洁、服务型的公务员队伍,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人民。 扩展资料

本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令,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年8月14日 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全文共十八章八十八条。根据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条例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五)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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