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管理条例内容

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管理条例内容

### 拆迁管理条例及其内容详解

拆迁管理条例作为城市建设和土地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围绕<拆迁管理条例>这一关键词,详细阐述其背景、内容以及实施中的关键点。

<拆迁管理条例>的背景

拆迁管理条例的制定,源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需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原有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满足现代城市发展的要求,因此,拆迁管理条例应运而生,旨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拆迁管理条例>的内容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拆迁管理条例>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即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条例的制定目的是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同时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定义及权利义务

条例中详细定义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概念。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而被拆迁人则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拆迁人需依照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而被拆迁人则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拆迁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条例规定了拆迁许可的申请流程和审批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拆迁补偿与安置

拆迁补偿与安置是条例中的核心内容。条例规定,拆迁人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两者相结合。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拆迁安置用房的标准和要求,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五、拆迁程序与纠纷处理

条例详细规定了拆迁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拆迁公告的发布、拆迁期限的确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等。在拆迁过程中,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等问题达不成协议,可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法律责任与监督

条例还明确了拆迁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拆迁人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或超越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进行拆迁的,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同时,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结论

综上所述,<拆迁管理条例>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重要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哪一年出台的 (一)

最佳答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在2001年出台的。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出台背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然而,由于拆迁涉及到众多利益方,因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政府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其中,包括拆迁计划的制定、拆迁补偿和安置、拆迁纠纷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该条例的出台,使得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实施效果

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得到了有效的规范和管理。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拆迁纠纷也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促进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在2001年出台的,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重要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该条例也为我国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规定: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容简介 (二)

最佳答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容简介如下:

目的与意义:该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发布与实施:条例于2001年6月6日由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共计五章四十条。

主要内容:

拆迁补偿原则:条例详细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标准和确定方法,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拆迁程序要求:明确了拆迁的程序要求,包括拆迁申请的提交、审批流程、公告发布等,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权益保护:强调了在拆迁过程中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包括提供安置方案、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和生活不受影响等。

案例应用:虽然具体条例内容未直接提及,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通过实际案例解析读者深入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和意图,提升法律应用能力。书中分析了房屋拆迁纠纷案例,详细解释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拆迁程序的执行等问题,为读者提供了在拆迁过程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指导。

配套规定:条例中可能还附带了重要的配套规定,这些规定与主法条相关联,为读者在查找相关法律条款时提供了便利。

更新与发展:针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务院正在着手制定新的实施条例,以适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新需求。

拆迁管理条例 (三)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 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 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对拆迁管理条例的解答。

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

最佳答案我国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定了相关条例,以保护拆迁当事人的权益,并确保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以下是对这些条例的简要概述:

适用范围与补偿安置:

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拆迁人需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安置,双方需协商解决补偿安置事宜。

拆迁主体与程序:

拆迁主体: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迁,但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拆迁活动。拆迁程序:拆迁人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需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获得许可证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拆迁工作。

拆迁过程中的规定:

暂停办理手续: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行为,拆迁管理部门需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需签订详细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

纠纷解决与强制拆迁:

纠纷解决:若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搬迁,拆迁人可通过仲裁或法院解决纠纷。如无法达成协议,拆迁管理部门将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强制拆迁:若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迁。拆迁过程中,拆迁人需与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特殊房屋与资金管理:

特殊房屋处理: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馆房屋的,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资金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档案管理:

拆迁档案管理:拆迁管理部门应建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这些条例旨在确保城市房屋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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