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房屋权属登记 (一)

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房屋权属登记

徐州市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详细规定了新建和转移房屋的登记流程。对于新建房屋,权利人应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以及总平面图和分户平面图。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和规划许可证明,而房地产开发商则需按照相同要求申请初始登记。 房屋权属转移时,当事人需在事实发生后三十日内提交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和身份证明,根据不同的转移方式,如买卖、赠与、继承、交换、分割等,提交相应的合同、证明文件和完税凭证。例如,购买旧房需提交买卖合同和完税凭证,赠与则需要赠与证明和协议书。

当房屋面积、门牌或权属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供所有权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如测绘结果、公安机关证明或单位设立机关的证明。设定抵押权时,双方需提交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等,并办理抵押权登记。 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丧失或抵押权终止时,权利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注销登记。遗失或灭失的房屋权属证书需登报声明并申请补发,补发公告发布六个月内无异议后才能补发,补发时需提供身份证明、申请书和登报声明。

如果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核实后可进行换发,原证书将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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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房管局在哪里 (二)

徐州市房管局位于徐州市鼓楼区坝子街9号。

徐州市房管局,作为负责该市房地产管理和监督的政府部门,其办公地点选在了鼓楼区的坝子街9号。这一地址的选择,既方便了市民前来办理相关业务,也便于房管局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具体来说,坝子街位于徐州市中心区域,交通便捷,周边配套设施完善,这为市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在徐州市房管局,市民可以办理包括房产交易、产权登记、房屋租赁备案等在内的多项业务。该局致力于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以满足市民对房地产管理的需求。同时,房管局还承担着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的职责,确保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规划的变化,政府部门的办公地点有时也会进行调整。因此,如果市民在前往徐州市房管局办理业务前,最好先通过官方网站或相关渠道查询最新的办公地址信息,以免因地址变更而造成不便。

总的来说,徐州市房管局作为该市房地产管理的重要机构,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市民住房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位于鼓楼区坝子街9号的办公地点,不仅交通便利,而且服务周到,是市民办理房地产相关业务的首选之地。

徐州房管局有哪些 (三)

徐州房管局有多个,包括:

1.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鼓楼区房产服务中心

3. 铜山区房产服务中心等。

以下是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徐州市政府主管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住房保障等工作的职能部门。该局负责全市的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业行业管理等工作,以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鼓楼区房产服务中心是徐州市鼓楼区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该区域内的房屋管理、产权登记、住房保障等日常工作。该中心致力于提高服务水平,为当地居民提供便捷的房产服务。

铜山区房产服务中心则是位于徐州市铜山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房屋管理、产权产籍、物业服务等。该中心致力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房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为徐州市的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贡献力量。它们不仅负责市场监管,也致力于服务市民,提高居住品质,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此外,随着徐州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未来还可能出现更多的房管局或相关机构,以满足市场发展和市民的需求。这些机构的具体职责和服务内容可能会根据地方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优化。

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包括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产权监理机构和区房产管理机构负责房屋权属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房屋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和抵押权的设定等,房屋权利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房屋权属登记。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国家确认房屋权属的法律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包括以下几种: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抵押权登记;

(五)注销登记。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房屋权属审核;

(三)发布公告;

(四)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前款第三项适用于有可能引起权属异议的登记申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房屋权属无异议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核准登记。第八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共有房屋权属登记,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二)房屋抵押权登记,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四)港、澳、台或者境外的组织、个人房屋权属登记,由该组织或者个人提出申请。

前款第四项提供的证件必须公证或者认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受托人接受房屋权利人委托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双方的身份证件。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期间,房屋权利人或者受托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下落不明且尚未确定代管人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暂缓房屋权属登记。第十一条下列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一)依法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依法没收的房屋;

(三)无主的房屋。

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不予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十二条房屋权属登记期间,房屋权属利害关系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异议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登记异议书和证明材料;

(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中止房屋权属登记决定,并通知异议人和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

(三)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答复房产管理部门;逾期不答复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异议人和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

(四)房产管理部门收到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后应当调查核实,并在调查核实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异议人和原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第十三条因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权利人可以凭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第十四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第十五条房屋权属登记期间,取得房产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房产测量规范对申请权属登记房屋的座落、四至、建筑面积等自然状况进行勘测,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依据。第十六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权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销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准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房产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房屋权属档案,并永久保存。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房屋权属证书:

(一)以虚假或者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方式获取房屋权属登记的;

(二)私自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虚报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而获取补发的;

(四)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内容有误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于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房屋权属证书被撤销的,当事人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房屋权属登记,协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