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基础与原则
- 二、司法解释的细化规定
-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用
- 四、纠纷解决途径
- 五、总结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一、法律基础与原则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基础主要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合同编。该编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而言,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若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这一原则为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司法解释的细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例如,该解释规定了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何种情况下可视为合同内容,对房屋质量问题及违约责任承担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情形及后果。如因开发商根本违约导致购房者解除合同,开发商应退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解释还列举了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具体情形,如出卖人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当经营者提供商品(即商品房)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时,该法规定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为购房者提供了额外的法律保障。
四、纠纷解决途径
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
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双方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首先,双方可自行沟通,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解决方案。若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或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还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后,若协商、调解不成且无仲裁约定,购房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五、总结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诸多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规定为购房者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确保其在商品房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购房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解决途径,并积极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1、商品房销售逾期交付导致违约和损失如何承担
- 2、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哪些?
- 3、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可否适用双倍赔偿?为什么?
- 4、商品房购房合同签署后能否退房
- 5、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的相关问答
商品房销售逾期交付导致违约和损失如何承担 (一)
最佳答案(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按逾期时间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逾期不超过一定期限(如60日或90日等),自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 (一般约定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第二,逾期超过上述期限,买受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率不小于第一种情况)。实践中,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较多。
(二)逾期违约金的确定。
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金数额计算方法予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三)开发商辩称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的法律适用
开发商经常辩称逾期交房违约金过高而请求减少,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而买受人坚持认为根据合同法关于意思自治原则,既然明确约定了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那么任何一方违约,直接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即可,如果将违约金数额减少,则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便没有任何意义。《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然而此规则不是十分明确,实践中,有多种不同的理解。我们认为,从“契约自由”原则与尊重当事人意愿出发,即应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又结合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原则主要是补偿性角度分析,合同法上的违约赔偿金是以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为主,以惩罚为辅,如出卖人能举证证明其违约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此时认定违约造成的损失,既包括违约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如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的,则可以认定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则违约金按是否超过损失30%为限来进行适当调整(应当在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额的30%范围内加实际损失额予以认定)。同时,从公平角度而言,买受人可以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那么对等的出卖人可以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减少。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哪些? (二)
最佳答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的情形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 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 房屋的事实。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可否适用双倍赔偿?为什么? (三)
最佳答案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参考如下法条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商品房购房合同签署后能否退房 (四)
最佳答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什么 (五)
最佳答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有五种情形,但因为合同法规定的相对粗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条以及第十条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根据这个《解释》,有这样两种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会无效,一是“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应当认定无效;二是“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也应当无效。又根据这个《解释》的第九条,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买房人还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商品房买卖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协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