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有赔偿吗
-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是如何
- 3、劳动合同法9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 4、合同期内被辞退,补偿金按新劳动法还是按旧劳动法算还有30天的代通知费问题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有赔偿吗 (一)

贡献者回答在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获得赔偿吗?这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条款指出,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应依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在此之前,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此问题可分两种情况考虑:一,《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自2008年1月1日起,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补偿期限从该日起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二,若合同签订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则应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来确定经济补偿年限,计算至2008年1月1日。
通常情况下,单位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会采用“n+1个月工资”的模式,其中“n”代表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这表示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有权获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是如何 (二)
贡献者回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主要涉及过渡性条款。若劳动合同在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并在法施行日持续有效,应继续履行。
若依据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自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对在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者,应在法施行后的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若在法施行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解除或终止,并应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年限自法施行起计算。而在法施行前,按照当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则按照当时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9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劳动合同法》97条规定的内容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在我国的劳动关系的规制中,已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那么就需要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之前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那么就应该要继续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们对这个条款存在一些疑问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相关规定的不同。根据现有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从横向看,有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纵向看,有的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依照 《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从《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关于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而《劳动法》第28条并没有像 《劳动合同法》这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依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没有作出规定。实践当中,有的地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多数地方并没有这种规定。
第三,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细化了经济补偿的标准,并对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作了“双封顶”,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只是规定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对于协商一致的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但除了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不封顶之外,其他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不管劳动者的收入高低都有最多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的封顶,同时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劳动合同法》新增加了两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应当指出,实践当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往往认识不一,容易产生劳动争议。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应当按劳动者实际应当得到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我国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随着我国的社会及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完善的,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内容是关于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应当需要赔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其实在这里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
合同期内被辞退,补偿金按新劳动法还是按旧劳动法算还有30天的代通知费问题 (四)
贡献者回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进行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
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
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
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
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
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
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
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
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
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
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
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
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
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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