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二现行有效吗

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二现行有效吗

导语

在司法实践中,量刑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为了确保量刑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以规范量刑过程。近期,有关“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二)》)是否现行有效”的问题备受瞩目。本文将对《量刑指导意见(二)》的发布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情况及其现行有效性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公众提供一个清晰、全面的了解。

一、《量刑指导意见(二)》的发布背景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并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面实施。该指导意见明确了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规范,旨在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公正性。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为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研究制定了《量刑指导意见(二)》。

二、《量刑指导意见(二)》的主要内容

《量刑指导意见(二)》在《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罪名范围,明确了七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规范,包括非法经营罪、猥亵儿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设赌场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及组织卖淫罪等。针对这些罪名,《量刑指导意见(二)》详细规定了量刑的起点、基准刑的确定、罚金的适用以及缓刑的考量因素。

以非法经营罪为例,《量刑指导意见(二)》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或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再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同时,还需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缴纳罚金能力、退缴赃款情况、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罚金数额和缓刑的适用。

三、《量刑指导意见(二)》的实施情况

《量刑指导意见(二)》自2024年7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积极响应,将《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指导意见(二)》一体实施、试行,同步推进。为了确保指导意见的正确实施,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切实加强调研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还加强经验总结、沟通协商,共同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确保实施细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量刑实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些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为《量刑指导意见(二)》的试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量刑指导意见(二)》的现行有效性

截至当前时间(2025年7月18日),《量刑指导意见(二)》仍然现行有效。尽管其试行期限已满一年,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未发布任何关于废止或修改该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反,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实施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量刑指导意见提供了宝贵的实践基础。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已于2025年6月底前对《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指导意见(二)》的实施、试行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并书面报告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些总结报告将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指导意见(二)》的修改完善提供重要参考。

五、全文总结

通过对《量刑指导意见(二)》的发布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情况以及现行有效性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该指导意见在规范量刑、增强量刑公开性和公正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其试行期限已满一年,但《量刑指导意见(二)》仍然现行有效,并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结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实施经验,进一步完善量刑指导意见,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贡献力量。

最高法调研连坐规定 (一)

最高法正在对连坐规定进行深入调研。以下是关于此调研的几个关键点:

连坐规定的定义:连坐规定指的是因一人犯罪而使其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刑事追究的制度。这种规定在中国古代法律中较为常见,但在现代法治体系中存在合理性和适用范围上的争议。

调研的目的:最高法进行连坐规定的调研,旨在深入审视和反思现行法律制度。考虑到现代法治精神强调个人责任和个人权利的保障,连坐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与现代法治原则相悖。因此,调研旨在评估这一规定是否适应现代社会的法律观念,并探讨改进或废除的必要性。

调研内容:在调研过程中,最高法可能会考虑连坐规定在不同情境下的社会效果。例如,在恐怖主义、贩毒等特定犯罪中,连坐规定可能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打击手段;而在其他类型的犯罪中,如普通的盗窃或诈骗,连坐规定可能显得过于严苛,可能无辜牵连到家庭成员或其他关联人员。

与国际法律接轨:调研还可能关注连坐规定与国际法律的接轨问题。现代国际法律体系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刑事责任的个体化,因此连坐规定在国际法律层面的合法性和认可度也是调研的重要内容之一。

调研的意义:最高法调研连坐规定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旨在评估这一传统法律制度的现代价值,并寻求在保障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的平衡。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最高法有望为连坐规定的改革或保留提供更为科学和合理的依据。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自首的判刑标准 (二)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会考虑对方有无过错,是否防卫过当等情节来量刑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谋财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杀人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抢劫杀人案件、盗窃杀人案件、谋财害命案件等。

第二种,复仇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包括私仇报复杀人案件、报复社会杀人案件等。

第三种,情欲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性欲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杀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强奸杀人案件、奸情杀人案件、恋爱婚姻纠纷杀人案件、性变态杀人案件等。

第四种,遗弃型杀人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将子女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导致饿死等案件。

第五种,迷信型杀人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种,寻衅斗殴型杀人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第七种,其他类型杀人案件:有精神病杀人案件、激情杀人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

常见的犯罪类型有哪些? (三)

作为刑事律师,执业以来接触过上万件刑事案件,今天想与大家分享,刑事犯罪的种类与处罚方式。

刑事案件分为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及严重刑事案件,这其中,一般刑事案件是没有达到重特大刑事案件标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指控涉嫌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所保护的相应社会关系,常见的刑事犯罪主要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盗窃、抢劫、强奸、贩卖运输毒品等等。而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相应刑事责任,通过立案侦察审判并且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主要体现为罚金、有期徒刑、死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等。

在这里可以重点强调一下有期徒刑的相关知识。

刑事犯罪的量刑,从几个月到无期徒刑不等,判多久完全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而判处的刑罚重,一个月六个月以下的为拘役,六个月十五年以下的为有期徒刑。

当然了,有期徒刑的期限也可能会超过十五年,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再故意犯罪,并有重大的立功表现的,缓期两年期满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对于同一个人犯有多项罪行的犯罪分子,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在其所犯罪行的总和刑期以下和最高刑期的区间里,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定应当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

,就是刑事犯罪的大致种类与处罚方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我们随时欢迎您的咨询。

刑法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几年 (四)

法律分析:

最高可判7年。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中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以管理制度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一般而言这种管理规定应当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国家颁布的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并涉及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章、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及不同的单位按照各自的特点所作的有关规定;

三是该类生产、作业过程中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已为人所公认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八类重大刑事犯罪

衍生问题:

怎么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1、客体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2、客观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的;

(2)致人重伤3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但是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主体必须是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主体特征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产、作业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对主体身份的明确要求。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1)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即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

(2)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

(3)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发〔2024〕132号)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协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