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刑法谁讲的好
- 2、思修中刑法的案例分析题
- 3、刑法分论的题我不会
- 4、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要义目录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刑法谁讲的好 (一)

优质回答你好,
刘凤科+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 鹏——陈兴良弟子
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
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4,重点问题一、推荐用书《指南针刑法攻略-讲义卷》或者《刑法要义》(柏浪涛)+《三校名师讲义—刑法》(刘凤科)11年就听到老刘在指南针要出,最后没出成,现在在三校出了,不错不错,两本神作,就相当于看张明楷的《刑法学(第四版)》和周光权的《刑法总论(第二版)》《刑法分论(第二版)》的应试版了,哈哈,兄弟姐妹的福音啊~
5、重点问题二、刑法真题的选择,《刑法攻略-真题卷》+《三校名师历年真题刑法卷》,分别由柏浪涛和刘凤科亲自编写,两本书收录02-12年所有刑法真题,并且用温和新理论全部重新解析。
附注:司法考试06年开始,开始考察温和新理论,06年以前属于拼题,体系乱,理论争议大,此次《刑法攻略-真题卷》和《三校名师历年真题刑法卷》的面世,价值极高。
5、《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组编 的刑法部分真题。
6、争议知识点的考察:
这几天经常遇到有考友问某个问到底以什么观点为准
现在整体是用新理论 这是肯定的
但是新理论内部根据坚持客观主义的程度
又分为温和的新理论和彻底的新理论
思修中刑法的案例分析题 (二)
优质回答1.仔细阅读案例内容
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 2.找准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知识点”
在案例分析中,以下知识点可能是经常会涉及到的:总论部分,包括:(1)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2)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4)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5)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6)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首。各论部分,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它们都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3.理清答题思路 在找准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后,不要急于答题,还应当进一步整理答题思路。此时,需要考虑:(1)将分则理论与刑法总论结合起来思考问题,切忌分割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答题;(2)注意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的案例分析题,此罪与彼罪的关系极其微妙,需要先将案件性质判断准确,才能答题,否则即使长篇大论,也是无用功。 4.对不同题型采用不同方法,准确答题
在答题时,要考虑每一个案例所涉及的概念或法规、司法解释,将这些概念、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地串连、回忆起来。
对所有案例分析题型的回答,都首先要得出答题人自己的结论:犯罪行为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等。 同时,必须注意对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对不同题型采取不同的分析方法:
(1)对“罪与非罪”类题型,需要紧紧抓住“犯罪构成要件”这一分析工具,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四大构成要件。
(2)对“此罪与彼罪”类题型,需要回答不同犯罪区别的最根本标志是什么。
(3)对某些犯罪的“特殊形态”类题型,例如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未遂或者中止、是否应当数罪并罚等,需要考虑各种形态的成立条件。
(4)对“如何处理犯罪人”这类题型,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属于累犯、自首,有无缓刑、假释等特殊的刑罚适用情形。
在答题方法上,在解答案例分析题时,应做到语言简练、言之有据(有法律条文上、刑法理论上依据),切忌不着边际、主观臆断,简单堆砌文字。关于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技巧
第一,“审题”。很多考生都普遍认为第四卷时间不够用,原因有三,一是题干太长,有的题干长达数百字;二是法律关系、事实关系错综复杂;三是论述题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审题
一定要有目的性,先看问题,然后根据问题来阅读题干,这样可以省去题干中很多不必要事实的干扰,节省时间。二是根据部门法的考试特点来审题,比如刑法案例主要集中于考查三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为什么构成该罪。因此审题可以带着这三个问题来筛选有关的素材。
第二,先“析题”后动笔。一般而言,案例分析中所交代的信息都是有用的,有的从正面提供解答线索,有的从反面提供干扰信息,因此对任何一个有法律意义的信息都不能放过。有些考生读完题后就匆匆动笔,贸然作答,显然不对。司法考试中出现综合性大案例分析的可能性不大,一般都是若干小问题,每个问题之间或层层递进,也有的属于大杂烩。如果考生答完前面题目后才发现后面的题目与前面的答案相矛盾,这时容易慌乱,造成心理压力,浪费时间,影响卷面整洁,直接导致失分。析题要从哪些方面着手呢?
首先,确定案例内容涉及的知识点。以刑法为例,考查的内容从大方面来说不外乎以下几点: 1、总论,包括: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犯罪停止形态中彼此的认定与区分;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认定;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首并罚;罪数形态。
2、各论,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这些都是基本的考察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其次,清楚题型,抓重点。仍以刑法为例,案例分析题目的提问方式包括: 1、是否构成犯罪。 2、构成何罪。
3、对犯罪人如何处理。
4、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如何处罚。对第一种类型的题目,要紧紧抓住犯罪构成,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全面分析。只有完全符合了这四个构成要件,才可以确定行为人构成了犯罪。第二种类型需要考生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找到他们之间相区别的根本标准。对于第三种情况,我们一般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属于累犯、自首、有无缓刑、假释等特殊的刑罚适用情形。应当注意,无论对于哪种类型的问题,我们都必须抓住重点,紧紧围绕所提问题,就处理的合法性、事实根据作出充分的论述,给出具体的方案、结果和法律理论依据。
最后,全面考虑问题,理清思路。我们不可能希望某一道案理分析题只是考察总则或分则某一个知识点。这种题目考的就是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因此,面对任何一个案例分析题,我们应该树立全局观念。即对待一个行为、一个罪名不能仅仅凭借对法条和某个概念的简单记忆来应付。另外在答题时要考虑每一个案例所涉及的概念或法规、司法解释,将这些明确地串连组织起来。 第三,“答题”。考取高分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组织答案,二是法言法语。“组织答案”需注意并非多多益善。一来考试时间不允许,二来会使得阅卷人厌烦。案例分析题一般采点给分,因此对任何一个问题的解答应力求全面简明。我们总结了三个部分,一为结论,针对问题直接作答,简洁明了,千万不能答非所问。第二要列出法条或原理,案例分析考查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每题都是根据法条或原理编出来的,所以考生在解答案例题时,一定要分析出这个题背后的法条或原理时什么,当然对法条的回答不需要一字不差列出原文,只要答出基本意思即可。第三部分是分析说理,把法条或原理分析,说明,结合案例的实际情况,反衬结论。
答题时一定要用法律的语言解答。考试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考生把道理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就是得不到高分,因为判卷人不能判断出这个考生到底懂不懂法律。任何一个人,只要面对问题都会有自己的判断,不懂法也可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尤其是民法本来就源于生活,对民法问题的判断往往根据生活常情就能做出。但懂法的人就可以说出“法话”来,比如不安抗辩权、侵权责任等,只有你说出来,阅卷人才能把你与普通人区别开。
刑法分论的题我不会 (三)
优质回答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抢劫行为是一种双重行为,由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构成。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是为能当场劫取财物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的行为。二者紧密结合,不可分割,形成有机的统一。
本题中甲、乙二人为劫取财物将丙杀死,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丙发生当场死亡的后果。在这种情形下,杀人作为暴力方法的具体体现,属于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其目的是劫取财物,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就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因此甲、乙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进行并罚,应以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进行处罚。上述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也更符合立法原意。若行为人实施抢劫后,出于灭口、报复或销毁罪证等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这种情况下,由于杀人行为不再是抢劫的方法行为,而是属于新的犯意下实施的另一犯罪行为,因而应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罪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下非法占有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甲、乙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等。本题中丙的人身权和生命权已因甲、乙的抢劫杀人行为而被非法剥夺,甲、乙二人未实施绑架丙的行为,所以甲、乙不构成绑架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甲、乙抢劫杀人后,发现丙的经理身份,产生新的犯意,经谋划后打电话给丁,诈称将要实施杀害丙的行为对丁进行恐吓威胁,勒索丁10万元现金,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因此,本题甲、乙二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实行并罚,选项C正确。
本题最大的干扰项是选项A,如果将甲、乙以胁迫的方法,向丁强索10万元现金的行为认定为绑架,显然是把甲、乙杀人的行为作为抢劫的方法认定,又作为绑架的手段认定,违反了不得重复评价原则。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要义目录 (四)
优质回答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要义目录分为两大部分:上编刑法总论和下编刑法分论。
上编首先阐述刑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是刑法绪论,引导读者理解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第二章深入探讨犯罪构成要素,包括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性;第三章至第八章分别讲解行为主体、不作为犯、因果关系、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和主观阻却事由,这些都是构成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接着,第九章至第十四章涉及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体系、裁量、执行和消灭等法律后果。
下编则根据犯罪类型进行了分类。第十五章概述刑法分论内容,随后从第十六章至第二十四章,分别详细探讨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济秩序、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渎职以及军事犯罪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历年卷二和卷四的考试题型,如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是考生复习的重要参考。
最后,附录部分通常包含考试相关的补充资料和知识点总结,为考生提供了实用的复习资源。
明白了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题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协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