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网络信息罪量刑标准2021——帮助网络信息罪量刑标准2022

帮助网络信息罪量刑标准2021——帮助网络信息罪量刑标准2022
在探讨帮助网络信息罪量刑标准的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这一罪名涉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网络信息罪也成为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一环。以下是对2021年至2022年期间帮助网络信息罪量刑标准的详细解析。
一、帮助网络信息罪的基本量刑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网络信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分为一般情况与情节严重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标准适用于大多数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案件。例如,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明知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仍帮助其运营的行为。
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量刑则更为严厉。具体而言,若犯罪嫌疑人涉及为三个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等情形,将被视为情节严重,可能面临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这些情形反映了犯罪嫌疑人在网络犯罪活动中的深度参与和严重危害性。
二、量刑标准的演变与对比(2021—2022)
从2021年到2022年网络信息罪的量刑标准并未发生显著变化。然而,随着网络犯罪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具体情节的考量更加细致。例如,对于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广告推广资金的投入以及帮助对象的数量等方面,司法机关都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此外,在量刑过程中,司法机关还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以及是否积极退赃等因素。这些因素对于量刑结果的轻重具有重要影响。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犯罪手段和网络犯罪形态层出不穷,这也对量刑标准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从轻处罚与加重处罚的情形
在帮助网络信息罪的量刑中,存在从轻处罚与加重处罚的情形。对于自首、立功、从犯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轻情节,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给予相应的考虑。同时,若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等工作,也可能获得从轻处罚。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涉及网络诈骗、赌博等重大犯罪活动,或者其帮助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如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则可能面临加重处罚。这些加重处罚的情形反映了司法机关对于网络犯罪活动的严厉打击态度。
- 1、手机卡实名制第一案“案中案”:专案组民警伙同朋友捞人索贿百万
- 2、出借银行卡不知情算不算帮信罪
- 3、2022年中国网民网络安全问题比例统计 网络诈骗占比 2022年最常见网络诈骗类型
- 4、202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立案标准
帮助网络信息罪量刑标准2021——帮助网络信息罪量刑标准2022的相关问答
手机卡实名制第一案“案中案”:专案组民警伙同朋友捞人索贿百万 (一)
贡献者回答2022年12月31日,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高管岳雨婷等三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一案,在云南昆明市盘龙区法院一审重审。
该案因被媒体称为手机卡实名制第一案,且爆出专案组民警伙同朋友向涉案高管家属索贿百万“捞人”的“案中案”,备受关注。
该案缘起四年前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破的一起电信诈骗案,发现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关联违法犯罪线索,远特公司五名高管分别被盘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或拘役。宣判后,岳雨婷等三人不服判决上诉。
岳雨婷为远特公司商务运营总监,其自辩不具有犯罪事实,且正是她举报的线索协助警方破获“案中案”,属有立功表现,法庭应对其免除或从轻处罚。因审判长答应上诉人代理律师调取更多民警受贿证据,该案将择日继续审理。
所谓案中案,是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民警刘欣和朋友孙洁,共谋“捞人”行动,向远特公司涉案高管家属成功索贿100万元人民币。
此案中,民警刘欣利用专案组职务便利,将掌握的案件相关信息透露给朋友孙洁,由孙洁与涉案人家属电话联系,以办理取保候审的名义,于2019年10月,成功向远特公司董事长王磊妻子索要好处费100万元。
同年,孙洁向远特公司另一名高管岳雨婷索要好处费被录音,事后被举报案发。2021年2月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判决,刘欣、孙洁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四年,并各处罚金二十万元,收缴违法所得63.2万元上缴国库。
2021年4月,央视曝光远特公司高管被控制。央视新闻视频截图
涉案高管举报有人索贿捞人
远特公司案侦查终结后,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盘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外,2019年3月远特公司向亚飞达公司出售了20万张物联网卡号,该卡被亚飞达公司实名登记于实际控制的济南智芯大数据公司名下。截至同年5月,济南智芯大数据公司使用4230个号码发送14329条含有赌博内容的垃圾短信。被工信部平台监控发现并通告至远特公司,但远特公司未作出关停号码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远特公司董事长王磊、商务运营总监岳雨婷等人作为网络服务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被大量传播;明知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情况,仍将大量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回收卡交给亚飞达公司使用,并造成严重后果。
2020年12月、2021年4月昆明市盘龙区法院作出的两份判决载明:远特公司董事长王磊、商务运营总监岳雨婷等五人,因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或拘役,并处罚金五千元至十五万元不等。宣判后,2021年7月王磊等五人陆续刑满释放。
值得注意的是,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时说到,鉴于岳雨婷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岳雨婷的立功表现,即协助警方破获该案一起“案中案”。
2022年12月15日,岳雨婷向新京报记者介绍,在2019年刑拘关押于昆明市看守所期间,她向昆明公安局五华分局审讯的民警举报,先前有一个陌生男子主动给她打通电话,声称可以帮助摆平此案但要花钱,而且她有通话录音,另外还知道陌生男子已收取了涉案人王磊妻子童健100万元好处费。
2020年12月远特公司案庭审。中国庭审公开网截图
神秘的捞人电话
岳雨婷出具的十分四十六秒录音,录制于2019年10月11日。
录音中一名男子称王磊远特公司案可以进行操作,但后期可能需要不少钱,不过童健手上未必有那么多钱,到时候可能会让几名涉案高管一起出钱。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立案侦查,涉嫌“捞人”诈骗的男子孙洁浮出水面。
2019年12月5日孙洁到案交代,背后主谋是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民警刘欣。刘欣说有胜算可以让远特公司王磊等几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或争取到从轻处罚,两人可以从中赚钱。
2020年6月30日昆明市五华区监察委对刘欣采取了留置审查,同年7月15日被五华公安分局刑拘。
孙洁并非仅给岳雨婷通电话声称能摆平案件,远特公司多名涉案当事人或家属也接到过其电话。
远特公司涉案高管王宇飞回忆,2019年11月初他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传讯。传讯前两三天,他也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电话,说其涉及远特公司的案件有可能被传讯,让其到时候联系对方。事后他了解到陌生男子就是孙洁。
2021年2月昆明五华区法院判决载明,被告人刘欣,42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法制大队民警,案发前曾被昆明市公安局借调到远特公司专案法制内勤组。被告人孙洁,无业。经查明,孙洁就是给岳雨婷通电话、收取童健100万元捞人好处费的陌生男子。
云南司法界知情人士透露,刘欣和孙洁曾是云南省警官学院的同学,毕业后两人一同分配到昆明公安局五华分局工作。前些年因孙洁犯错误离开警队,具体是辞职还是被开除不确定。
五华区检察院查明,2019年9月刘欣在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法制大队工作期间与孙洁共谋,利用刘欣被借调参与办理远特公司专案掌握相关案件信息的职务便利,由孙洁出面以为相关涉案人员办理取保候审为名,向涉案人家属童健索要好处费。同年10月18日孙洁收到童健交付现金100万元,并于同日将15万元分给刘欣。
2019年10月18日,童健在昆明翠湖西门咖啡馆付给孙洁“捞人”费100万元。受访人供图
专案组民警获刑三年半
孙洁供述,2019年9月刘欣打电话说有事要商量,见面后刘欣说欠了一百多万元的外债用钱,目前他经办的一个专案可以从中赚钱。刘欣将专案情况透露给孙洁,并让其记录后联系嫌疑人家属。
孙洁电话联系了嫌犯王磊的妻子童健,并依照刘欣教他的说辞告诉童健,其实王磊涉嫌的罪名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几天后童健电话邀约孙洁面谈,孙洁说他认识专案组里的人,可以给王磊等人争取取保候审或缓刑。双方谈定:王磊办理取保候审需付200万元;同案犯徐秋生、李小全取保需要100万元。
刘欣交代,是他向孙洁透露了远特公司专案中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还有涉案人员王磊家属童健的联系方式。
除此以外,他还发给孙洁一份王磊手写材料的照片。刘欣说目的就是让孙洁出具给童健,让她相信孙洁能力,以便于孙洁和童健谈判收取财物。
事后孙洁告诉刘欣已和童健谈好。如果同案犯徐秋生、李小全能办理取保,对方就依照每人15万元的标准给钱。
童健的证言显示,孙洁主动联系说可以帮助王磊争取到取保或缓刑,并且说出王磊涉嫌的罪名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变更拒不履行网络公共安全信息管理罪。
孙洁还拿出手机给童健看了王磊手写的材料照片,跟之前警官给其看过的照片完全一样。所以她就相信孙洁有能力帮忙。
如果要让王磊出来,孙洁说必须得先办理同案犯徐秋生、李小全出来。因为两人是公司业务核心,他们没事了王总的事也就好办。孙洁说办理两人出来100万元、办理王磊出来200万元。
童健记忆犹新,2019年10月17日孙洁与其通电话说,明天徐秋生就能放出来、李小全再过个十天八天也就能出来。
2019年10月18日,童健与徐秋生家属确认人已放出来。童健说怕得罪此人后面的事不好办,带着准备好的100万现金送到约定的昆明翠湖西门旁漫咖啡店交给孙洁。
孙洁交代拿到100万元现金后,他骗刘欣只拿到徐秋生的取保好处费15万元。剩下的钱要等李小全取保后童健再支付。
昆明五华区法院还查明,孙洁将剩余85万元挥霍24万元用于购买两块翡翠雕件、7块玉石挂件。
法院审理认为,刘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孙洁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刑责。
2021年2月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判决刘欣、孙洁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四年,并各罚二十万元。收缴违法所得63.2万元上缴国库。
新京报记者李英强实习生苗玉薪
编辑甘浩
校对吴兴发
出借银行卡不知情算不算帮信罪 (二)
贡献者回答实际办案中,警方是会推定,你是已知还是不知的,是否有证人、证据证明其行为是不知情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人就可以证明,否则则认定为已知,比如说自己因为隐私泄露被威胁,诈骗犯要求自己提供银行卡,自己迫不得已提供银行卡,那么这种情况,只要证明自己不是自愿出租银行卡的,那么可以做无罪辩护。或者说,别人隐瞒事实真相,谎称拿银行卡作为发工资的依据,结果用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做无罪辩护。
在家“躺平”、只要把银行卡、支付宝、出租给别人转个账,就能轻轻松松赚到钱?
确有此事
但是,守法好公民不可不知:因为,这很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仍在对方安排下在深圳开办了6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手机卡号的套卡并提供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非法获利65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掩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做法之一的,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本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钱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汇款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本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本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掩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
2022年中国网民网络安全问题比例统计 网络诈骗占比 2022年最常见网络诈骗类型 (三)
贡献者回答截至2022年6月,63.2%的网民在过去半年的上网过程中未遇到过网络安全问题,相比2021年12月上升了1.3个百分点。其中,遭遇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最为普遍,占比达到21.8%;其次是网络诈骗,占比为17.8%;设备中病毒或木马的网民比例为8.7%;账号或密码被盗的网民比例为6.9%。
进一步调查显示,除了冒充好友诈骗、钓鱼网站诈骗和利用虚假招工信息诈骗之外,其他类型的网络诈骗比例都有所减少。其中,虚拟中奖信息诈骗依旧是网民最常遇到的诈骗类型,占比37.5%,相比2021年12月下降了3.2个百分点;遭遇网络购物诈骗的比例为33.5%,比2021年12月减少了1.8个百分点;遭遇网络兼职诈骗的比例为23.7%,较2021年12月下降了4.8个百分点;遭遇冒充好友诈骗的比例为27.4%,相比2021年12月增加了2.4个百分点;遭遇钓鱼网站诈骗的比例为24.7%,比2021年12月上升了0.9个百分点;遭遇利用虚假招工信息诈骗的比例为21.5%,较2021年12月上升了1.7个百分点。
数据来源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02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立案标准 (四)
贡献者回答一、202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立案标准是什么
1、202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立案标准是: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
2、客观要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观行为;
3、主体要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法人能够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
(1)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
(2)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帮助网络信息罪量刑标准2021,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协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