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介绍
- 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 (一)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
- (二)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
- (三)加付赔偿金的争议处理
- (四)非法用工主体的责任认定
- (五)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 三、注意事项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本文将围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进行详细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内涵及其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影响。
一、介绍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所制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对于指导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劳动争议问题,以下是对其主要内容的详细分析:
(一)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一规定扩大了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
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司法解释也予以受理。这一规定有助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
(三)加付赔偿金的争议处理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等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付赔偿金,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四)非法用工主体的责任认定
对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这类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这一规定扩大了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司法解释还就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对于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三、注意事项
在理解和应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
2. 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充分了解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理提出诉讼请求。
3.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避免引发劳动争议。
4.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注重调解和协商,尽量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议。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协律网希望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