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内容是什么?有没有网友晓得?
- 2、如何申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内容简介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释义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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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内容是什么?有没有网友晓得? (一)

优质回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立法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适用范围: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适用本法。具体纠纷类型包括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回/调整承包土地、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二、仲裁原则与机构
仲裁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坚持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以事实为依照,尊重社会公德。仲裁机构: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际情况组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民代表以及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三、仲裁员与仲裁程序
仲裁员聘任: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聘任公道正派的人员为仲裁员,并定期组织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等相关法律和政策培训。仲裁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仲裁庭组成、回避、调查取证、先行裁定、调解与开庭等程序。申请与受理:申请人需提交仲裁申请书,载明相关信息和证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受理审查。仲裁庭组成: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可以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回避:仲裁庭组成人员有特定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或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调查取证与先行裁定:仲裁庭可以调查取证,并可以决定委托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等。调解与开庭:仲裁庭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可以先行调解;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特定情形除外。
四、仲裁裁决与执行
裁决: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执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内容仅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主要框架和要点,具体细节和规定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如何申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二)
优质回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3.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4.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内容简介 (三)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两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它们于2002年8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予以公布。这部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总则部分阐述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为整个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框架。
其次,家庭承包章节详细规定了农村土地的分配和使用方式,强调了农户对承包土地的权益,以及承包经营的期限和变更程序。
接着,其他方式的承包部分涉及集体土地的流转、租赁等非家庭承包形式,为农村土地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争议的解决部分,明确了当承包经营纠纷出现时,如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农村土地承包秩序。
最后,法律责任章节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
2009年,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的决定,这部法律进行了修正,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农村土地承包形势,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释义内容简介 (四)
优质回答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辅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此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该法指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其仲裁程序将有专门的规定,这体现了对这类纠纷的特别关注。
然而,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频发,对农村的和谐稳定构成了挑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当土地承包经营出现争议时,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寻求公正的裁决。然而,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相对原则,各地在仲裁工作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机构设置不统一、工作程序不规范,以及裁决执行的及时性不足,这些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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