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划拨和出让的区别 (一)

土地划拨和出让的区别

贡献者回答建设用地的取得分两类:(1)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2)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

土地划拨和出让的区别主要在于概念不同。

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与出让不同,本质上完全是通过行政命令授予使用人一定的土地使用权,事实上涵盖了所有国有建设用地通过市场之外的方式设定的情形。划拨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时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与有用地需要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须以书面合同形式完成。土地出让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土地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形式。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全文共四十三条。

自2019年7月24日起,《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

贡献者回答国务院于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法律途径无偿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这些土地使用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值得注意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这意味着使用权持有者可以长期使用,但需要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 紧接着,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即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这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获取途径并非仅限于出让,还有其他合法途径。

到了1994年7月5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程序。根据该法,县级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后,会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无偿授予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方式体现了政府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控制,以及对土地使用者权益的平衡。

扩展资料

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全文共四十三条。

哪一年开始不再给企业划抜土地使用权 (三)

贡献者回答您好,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第六条

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

破产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第七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第八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正式废止,该法废止以后,和划拨土地相关的法律依据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划拨土地除法定情形之外,一般是不能转让、出租和抵押的,而且划拨土地的使用年限也不受限制。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的法律依据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划拨土地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取得的合法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

(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3)使用的无期限性;

(4)权利的受限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缺乏处分权能。

划拨土地,简单的来说就是无偿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本上都是国企事业单位,普通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要申请土地使用权的话,只能以出让方式取得。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协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