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01年首钢退休政策是执行什么文件
- 2、破产及改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 3、灵活就业女职工50岁退休条件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 4、核销养老保险费政策出台的背景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2001年首钢退休政策是执行什么文件 (一)

贡献者回答养老金计算需要许多数据, 还得需要:缴费年限、缴费平均指数、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社平工资数额等,对你来讲还有视同缴费年限,这些数据都要套进退休金计算公式中,没有这些数据是算不出退休金的。
人社部2001年20号文件内容:《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在实际执行中,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破产及改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二)
贡献者回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 20号)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企业改制或破产后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及其个人账户将被保留,由社保机构负责管理。当职工再就业时,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于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的人员,他们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其缴费年限可以前后合并计算,这意味着职工在不同时间段的缴费可以累计,从而影响其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
因此,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主要依赖于社保机构的管理。职工在再就业时,需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要求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就业方式的人员,他们必须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其缴费年限将被累计计算。
总之,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强调社保机构的管理、再就业时的劳动合同签订、以及自谋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的持续缴费。这些措施确保了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连续性,维护了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障。
灵活就业女职工50岁退休条件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三)
贡献者回答灵活就业人员女年满55周岁,连续缴纳社保15年时才可退休。
1、现行的职工退休年龄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该办法第一条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年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现行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的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该文第三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但是目前也有相关报道说将适时推出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对于具体方案,《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建议,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至2045年男性、女性退休年龄同步达到65岁,在此之前完成并轨改革,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别,将女性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岁。
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内容参考
核销养老保险费政策出台的背景 (四)
贡献者回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核销的范围是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欠缴养老保险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企业欠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不得申请核销。
相信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协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