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条例(全文) (一)

优质回答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第十一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二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健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工职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20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颁发的粤卫〔1987〕第414号《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公司员工不签字的罚款单有效吗 (二)
优质回答用人单位罚款是否合法有效与员工是否签字无必然联系。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是否可以被企业处罚,需要依据具体所在省份具体分析。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08年1月被废止,且《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亦规定禁止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
但是,由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有罚款权,且尚未予以修改,所以,很多企业至今仍然在对违纪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这就直接从立法上禁止了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
以深圳为例,2008年11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深圳市属广东省行政管辖,但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深圳经济特区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高于广东省指定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对员工仍具有违纪经济处罚权。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第一章总 则 (三)
优质回答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的要点如下:制定依据:本办法根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相关法规制定。目的:旨在规范和强化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适用范围:局限于《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章所提及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这些单位需确保其业务运营中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监察内容:劳动安全监察:从技术层面和组织管理角度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劳动卫生监察:从预防医学的角度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卫生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以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
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进行罚款吗 (四)
优质回答对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进行罚款,答案并不统一,需要根据不同省份的具体法规来判断。虽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2008年已被废止,且《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企业罚款,但地方性法规可能赋予企业这种权力,导致某些企业仍在执行罚款制度。然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若规章制度中的罚款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将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纠正和警告。
以深圳市为例,2008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规定,明确企业对员工的经济处分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处分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尽管深圳市的法规效力可能高于广东省的某些地方性法规,但因为深圳作为经济特区,享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的地方立法权,其制定的法规效力更高,这意味着深圳的企业在一定范围内仍有对违纪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的权限。
总结来说,尽管存在禁止罚款的规定,但在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特区,企业仍可能依据特定法规对员工的违反行为进行罚款,具体情况需参照当地的具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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