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导语:在当今中国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中,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中小企业的界定提供了明确的标准。本文将深入解读这一规定,探讨其对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等多个行业的影响及具体划型标准,以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背景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制定,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的界定,为政府制定和执行相关扶持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也有助于中小企业更好地明确自身定位,把握发展机遇。

二、中小企业划型的基本原则

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小企业被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划型标准主要依据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进行制定。这一规定覆盖了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行业,确保了划型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农、林、牧、渔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在农、林、牧、渔业中,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被视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的为中型企业,50万元及的为小型企业,50万元以下的则为微型企业。这一划型标准充分考虑了农业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为农业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工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在工业领域,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则更为复杂。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被视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则为微型企业。这一划型标准既考虑了企业的规模,也兼顾了企业的经济实力。

五、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建筑业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同样严格。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被视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则为微型企业。这一标准有助于建筑业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活力。

六、批发业、零售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在批发业中,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被视为中小微型企业。而在零售业中,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被视为中小微型企业。具体划型时,还需根据从业人员的数量和营业收入的多少进一步细分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这一规定有助于批发业和零售业中小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发展策略。

七、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和邮政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也各具特色。在交通运输业中,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被视为中小微型企业。在仓储业中,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

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是什么? (一)

贡献者回答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2. 员工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3. 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被视为中小微型企业。具体来说,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的为中型企业,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而50万元以下的则被归类为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的划分方法如下:1.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以及统计工作的实际需求,制定了本划分办法;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3.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如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等;4. 根据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为依据,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种类型;5. 企业的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6.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了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二)

贡献者回答划分方法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划分标准

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 [1] 建筑业、限额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

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 300号 (三)

贡献者回答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相比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

按照工信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我国主要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对16个行业,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分。如对于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我国中小企业的标准:

1、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 人及,销售额3000 万元及,资产总额4000 万元及;其余为小型企业。

2、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 人及,销售额3000 万元及,资产总额4000 万元及;其余为小型企业。

3、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500 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 人及,销售额1000 万元及;其余为小型企业。

4、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 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 人及,销售额3000 万元及;其余为小型企业。

5、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 人及,销售额3000 万元及;其余为小型企业。

6、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 人及,销售额3000 万元及;其余为小型企业。

2011年300号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四)

贡献者回答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确定并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根据此文件规定自行划型。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区级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企业划分指标以什么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还有企业的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以及现在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下。

综上所述,中小微企业其定义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属于非限制和禁止类行业,并具有年度纳税条件。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

2、企业的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

3、现在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下。

法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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