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一)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主要有:安全帽、呼吸护具、眼防护具、听力护具、防护鞋、手套、防护服、护肤用品等,国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配备。

一、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是什么

(1)安全帽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3)眼防护具。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等眼护具。

(4)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A)或短时在115dB(A)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听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5)防护鞋。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6)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石棉手套等。

(7)防护服。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8)防坠落具。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

(9)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1、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

3、根据需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委托有关科研等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和标准局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组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备案。

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标准局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负责协调和规划监督检验中心站和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分工和各自承担的检验范围。

4、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的职责是:向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颁发《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规定颁发新产品鉴定合格证书的产品,可不再颁发《产品合格证》;对领取《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产品低于国家标准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必要时可吊销其《产品合格证书》;制订并公布检验实施细则和检验费收费办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及时提出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监督检验中心站,负责对监督检验站的技术指导和制定统一的检验操作方法。

5、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向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申请《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出厂前,应进行自检,并抽取一定比例的产品送交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进行检验,领取《产品检验证》。

劳动保护用品的相关标准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进行了规定,相关情况可以基于实际的劳动情况而定,不同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劳动工作时,所需要的保护用品是不同的,相关情况可以基于实际的工作环境来进行穿戴,避免造成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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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标准内容‍ (二)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一、标准内容

1. 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要求。 2. 各类工种所需防护用品的详细清单。

3. 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与更换周期。 4. 防护用品的质量标准与检测要求。

5.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管理与监督。 二、解释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这一标准明确了不同工种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应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的要求和种类。对于劳动者来说,正确使用和配备防护用品能有效降低职业病和其他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 具体来说,标准内容包括各类工种所需的具体防护用品清单,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耳塞等。针对不同的工作环境和任务,标准规定了哪些防护用品是必需的,以及它们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此外,标准还详细说明了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如何维护和更换,以确保其防护功能的持续有效。

同时,该标准对防护用品的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生产资质、质量检测标准和检测周期等。所有在市场上销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该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以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最后,标准还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管理与监督要求,确保企业按照标准执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这一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动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之一。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标准内容‍ (三)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此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应指导和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这些用品。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采购、发放和使用此类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用人单位需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由安技部门对购进的用品进行验收。

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作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参考附录B中的《相近工种对照表》。例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可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标准。标准中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表示字母,例如cc、fg、hw等,并规定了工作服材质、式样和颜色的要求,以符合各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

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根据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确保防护用品在所有情况下都能适用。对于多种作业或环境,如不适合使用配备的防护用品,应额外提供或借用所需的防护用品。

标准要求配备防尘口罩,但禁止使用纱布口罩作为防尘口罩。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的毒物种类,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手套分为帆布、纱、绒、皮、橡胶、塑料、乳胶等材质,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具有不同防护性能和材质的手套。

护听器包括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头盔,用人单位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和频率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绝缘手套和绝缘鞋在定期更换外,每次使用前还需进行绝缘性能的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绝缘性能复测。对于可能受到飞溅伤害的眼部工种,必须佩戴防冲击眼镜,以避免眼镜破碎后对佩戴者造成伤害。

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人员应根据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放置必要的防毒护具,并确保处于良好待用状态。高处作业场所需按规定架设安全网,并根据作业条件合理选用和佩戴相应种类的安全带。

考虑到各企业中工种作业环境、工作时间、劳动强度以及地区气候经济条件的差异,标准对各工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种类是最低标准,使用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各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本省的配备标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对于未列入标准的工种,各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备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内容 (四)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制定目的与依据:

目的:确保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依据: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报告》的要求制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执行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检验和使用单位。

质量监督与检验体系:

中心站职责:颁发产品合格证书,对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制定检验细则和收费办法,提供检验结果,并对监督检验站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验站设立:国家授权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省级劳动局和标准局可根据需要设立监督检验站,并报备相关部门。

生产与检验要求:

企业生产劳动防护用品需严格按照标准,申请产品合格证书,并在出厂前自检并送检。产品须经封样处理,领取合格证书的企业需具备稳定的生产技术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产品检验机构或人员。

销售与使用要求:

出厂的防护用品必须附带检验站的检验证明。商业经销商需销售符合标准并带有检验证的产品。使用单位需使用合格的防护用品,并建立定期检查和报废制度。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实施与监督:

劳动、标准化管理和商业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此办法。

生效与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五)

法律主观:

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用于防护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在强烈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以及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温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等。

根据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不同需要,应供给工人的防护用品主要有:工作服、工作帽、围裙、口罩、手套护腿、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药膏、防寒用品、防晒防雨的用品等。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发放由工厂加以规定。

《劳动法》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客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协律网关于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