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构造,这一法律术语对于备考2019年法考的考生而言,无疑是至关重要的知识点。它是指刑事诉讼法中,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及其相互间关系的总和,这些关系的不同组合构成了多样化的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的目的深刻影响着诉讼构造的形成,而诉讼的价值则进一步丰富了其内涵。理解并掌握刑事诉讼构造,有助于考生更深入地把握刑事诉讼法的精髓,从而在法考中取得佳绩。
- 1、2019年法考备考之刑事诉讼构造二
- 2、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构造、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3、刑事诉讼构造名词解释
- 4、庭审结构我国现行“控辩式”的刑事庭审结构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2019年法考备考之刑事诉讼构造二 (一)

优质回答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中因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关系的不同构成了不同的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刑事诉讼的构造,刑事诉讼的价值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
(一)弹劾式诉讼结构
(二)纠问式诉讼结构
>>详见 2019年法考备考之刑事诉讼构造一
(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国家)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1)控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诉讼的开始和推动均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法官只是居中的裁判者;
(2)诉讼的目的主要是在程序上保障人权。
(四)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
(1)诉讼的主动权在于国家专门机关;
(2)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追求实体真实。
(五)混合式诉讼模式
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
一般认为,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实际上,由于单纯采取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在控制犯罪或保障人权的功能中会抑制另一方面功能的发挥而导致种种弊端,两种诉讼构造均已吸收了对方的一些程序。尽管如此,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两大构造仍有许多不同,从而也决定了功能上的差异。
注意:混合式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模式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之下的产物。
(六)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控辩式
法官居中裁判,强化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性,实行控审分离。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构造、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二)
优质回答刑事诉讼法构造确立了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其特征主要有公权性、程序性、法定性、强制性和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的构造:刑事诉讼法构造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的特征公权性: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体现了国家的公权力干预。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和审判,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程序性: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这确保了诉讼过程的公正、公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的滥用和随意性。法定性: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律明确规定,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审判的程序和标准等。司法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强制性: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保证其到案接受审判,判决的执行也依靠国家强制力。公正性: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公正的制裁,同时保障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通过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力求使判决结果客观、公正,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构造名词解释 (三)
优质回答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
证明的基础是证据,没有证据的证明,只能是一种主观臆断。证明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基本方法。证明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刑事诉讼的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反映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的不同地位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决定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基本运行态势。(一)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理论1、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2、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二)刑事诉讼的现实结构分析1、弹劾式诉讼模式2、纠问式诉讼模式、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
庭审结构我国现行“控辩式”的刑事庭审结构 (四)
优质回答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历史变迁始于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初期以职权主义为主导,但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这种结构发生了显著转变,趋向于融合当事人主义的特点,形成了折衷主义的诉讼结构。 庭审结构作为诉讼结构的核心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紧跟国际趋势,引入了全新的庭审模式。首先,控诉方、辩护方和法官的角色得到重新定义和配置,控辩对抗机制在庭审中占据重要地位。其次,法庭调查方式也发生改变,控辩双方可以直接提交证据并主导调查过程,增强了双方的参与度。再者,质证和辩论环节不再仅限于法庭辩论阶段,而是扩展到证据调查的全过程。
这种变革显著削弱了法官对庭审过程的控制,使得控辩双方的权益得到更多保障,形成了独特的混合式庭审结构,既有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元素,又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技术性要素,如法官的主导作用和调查权。我国当前的刑事庭审结构结合了传统制度、现代理念以及当事人主义的精华,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即以控辩对抗为核心,故可称为“控辩式”庭审结构。
扩展资料
庭审结构,也称庭审方式,即法官采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审理案件所形成的庭审结构类型,庭审结构决定庭审的功能。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协律网关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