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深度解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深度解析

简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以下简称《解答》),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刑事法律适用难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向,有效促进了法律适用的统一与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一、《解答》出台背景与意义

背景介绍: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加速,刑事司法领域面临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日益凸显,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法律适用中的模糊地带和争议点也随之增多。为应对这一挑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司法实践,精心编纂了《解答》,旨在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意义阐述:《解答》的发布,不仅为上海乃至全国的刑事司法工作者提供了一个权威、系统的法律参考工具,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增强了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同时,它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二、重点内容概览与解析

(一)网络犯罪的界定与惩处

关键词解析:<网络犯罪>

面对网络诈骗网络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犯罪的频发态势,《解答》详细阐述了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证据收集标准以及量刑考量因素。特别强调了电子数据的合法收集与审查判断,确保打击网络犯罪的同时,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犯罪的新趋势应对

关键词解析:<财产犯罪、新趋势>

随着支付手段的数字化,《解答》针对虚拟货币盗窃网络支付诈骗等新兴财产犯罪形式进行了深入分析,明确了此类犯罪与传统财产犯罪的异同,以及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这不仅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也为保护数字资产安全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毒品犯罪的量刑规范化

关键词解析:<毒品犯罪、量刑规范化>

针对毒品犯罪量刑中存在的地区差异和主观判断过大问题,《解答》细化了不同种类、数量毒品的量刑基准,并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以体现法律的公正与人道。这一举措有助于促进毒品犯罪量刑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解答》的实践影响与展望

实践影响:《解答》的出台,极大地提高了刑事司法效率和质量,减少了法律适用中的不确定性,为法官办案提供了明确指引。同时,它也促进了社会对刑事法律的深入理解,增强了公民的法治意识。

未来展望:展望未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继续密切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更新和完善《解答》,确保其始终与时俱进,更好地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同时,加强与其他地区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动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现代化进程。

综上所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不仅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次重要成果展示,更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迈向新高度的坚实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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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发布单位:司法部

生效日期:2004-4-14

前 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的有关标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信息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基础医学和法医学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南华大学医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军、朱广友、范利华、刘爱阳、张力、周伟、舒永康、邓振华、肖明松、邱胜冬、邹志虹、熊平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则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 损伤程度评定

3.4.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4.1.1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4.1.2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3.4.2.1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4.2.2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4.3 对于2处(种类)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3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 鉴定人条件

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的人员担任。

3.7 鉴定人权利

3.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3.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3.8 鉴定人义务

3.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3.8.2 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机关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3.8.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4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4.1 重伤一级

4.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

4.1.2 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

4.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肌力2级以下)

4.1.4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

4.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

4.1.6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言语功能丧失,持续6个月

4.2 重伤二级

4.2.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

4.2.2 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4.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4.2.4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4.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4.2.6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4.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2.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4.2.9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6个月

4.2.10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4.2.11 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

4.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发作

4.2.13 损伤遗留平衡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4.3 重伤三级

4.3.1 头皮撕脱伤面积75cm2,完全离体

4.3.2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4.3.3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或者伴伤侧面瘫,或者伴伤侧听觉障碍

4.3.4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5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经6个月不恢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3.6 颅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阳性体征

4.3.7 颅脑损伤后3周内影像学显示:幕上血肿量达30mL(颞区血肿量达20mL),或者幕下血肿量达10mL

4.3.8 慢性颅内血肿有手术适应证

4.3.9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10 重要周围神经干不完全损伤伴有客观体征的灼性神经痛

4.3.11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4.3.12 损伤遗留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4.3.13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4级以下

4.3.14 损伤遗留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4.3.15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以下

4.3.16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轻度运动障碍

4.3.17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4.3.18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35-49)之间,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19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明显,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21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发作

4.3.22 外伤性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

4.3.23 外伤后脑脓肿

4.3.24 外伤后脑积水有手术适应证

4.3.25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26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有手术适应证

4.3.27 外伤性脑梗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28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4.3.29 外伤后下丘脑综合征

4.3.30 外伤性尿崩症

4.3.31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重度),或者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4.4 轻伤一级

4.4.1 头皮血肿继发感染,或者有手术适应证

4.4.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20cm

4.4.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6cm

4.4.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8cm

4.4.5 头皮撕脱伤面积50cm2

4.4.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24cm2

4.4.7 颅盖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

4.4.8 慢性颅内血肿

4.4.9 臂丛上干、下干或者束损伤

4.4.10 上臂高位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

4.4.11 高位坐骨神经断裂

4.4.12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语

4.4.13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

(50-69)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损害

4.4.14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6-49)分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持续6个月

4.4.15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中度),不能继续从事职业劳动,经常出现危险和冲动行为,持续6个月

4.4.16 外伤后脑积水

4.4.17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

4.4.18 外伤性脑梗死

4.4.19 外伤后颅内低压综合征

4.4.20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4.5 轻伤二级

4.5.1 帽状腱膜下血肿蔓延整个头皮

4.5.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4cm

4.5.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1cm

4.5.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2.5cm

4.5.5 头皮撕脱伤面积35cm2

4.5.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15cm2

4.5.7 颅盖骨凹陷性骨折

4.5.8 颅盖骨粉碎性骨折

4.5.9 颅底骨折

4.5.10 脑挫(裂)伤

4.5.11 颅内出血

4.5.12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

4.5.13 脊髓挫(裂)伤、出血

4.5.14 桡神经深支断裂

4.5.15 低位正中神经断裂

4.5.16 低位尺神经断裂

4.5.17 腋神经断裂

4.5.1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4.5.19 颅脑损伤致边缘智力,智商评估参考值在(70-86)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5.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在(50-69)分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持续6个月

4.5.21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4.6 轻伤三级

4.6.1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者骨膜下血肿

4.6.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8cm

4.6.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6cm

4.6.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7cm

4.6.5 头皮撕脱伤面积15cm2

4.6.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8cm2

4.6.7 颅盖骨线性骨折,或者外伤性颅缝分离0.2cm

4.6.8 前庭神经损伤出现眩晕,平衡功能障碍

4.6.9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的神经功能障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6.10 损伤致双侧嗅觉功能丧失

4.6.11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情绪不稳,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际关系,持续6个月

4.6.12 颅脑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清醒后表现为木僵、假性痴呆、缄默等症状,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4.6.13 肢体单一重要周围神经(桡、正中、尺、胫、腓总神经)不完全损伤

4.7 轻微伤一级

4.7.1 头皮擦伤面积40cm2

4.7.2 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20cm2

4.7.3 头皮创,创口累计长度4cm

4.7.4 头皮撕脱伤

4.7.5 外伤性头皮缺损

4.7.6 头部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

4.7.7 颅脑损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7.8 损伤致嗅觉功能障碍

4.7.9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完全恢复

4.7.10 肢体周围神经损伤

4.8 轻微伤二级

4.8.1 头皮擦伤面积5cm2

4.8.2 头皮下血肿

4.8.3 头皮创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范文 (二)

最佳答案审判长、审判员(人民审判员):

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施**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施**,经庭审,又当庭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施**的行为是劳务行为,不是分工负责行为,更不是经营行为,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二、被告人施**并未谋取非法利润,也无谋取非法利润的故意;

三、对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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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关于跨法犯刑法适用问题 (三)

最佳答案关于跨法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通常涉及到涉外犯罪、国际刑法和刑事司法合作方面的法律原则和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和原则: 1. 适用本国刑法原则: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国的,适用本国的刑法。这意味着本国法律系统将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判决。 2. 主权原则: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对在其领土上犯下的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如果犯罪行为在多个国家发生,可能会引发管辖权争议。 3. 国际合作原则:当涉及到跨国犯罪时,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非常重要。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引渡、共同调查、刑事司法协助等方式合作,以便追查和起诉涉案人员。 4. 国际刑事法院:如果涉案行为被认为构成国际犯罪(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国际刑事法院可能会行使管辖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和审判。 请注意,具体的刑法适用问题可能因国家、犯罪性质和相关法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详细了解某种特定情况下的刑法适用原则,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阅读相关法律文件。

交通法律法规大全 (四)

最佳答案以下是关于交通法律法规大全的整理,包含了多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和解释,以便您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能够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下是部分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通知(2010年)

3.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4.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

5.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1年)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

7.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解释(1999年)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批复(1999年)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批复(2001年)

1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相关问题的解答(2009年)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只是部分内容,具体到不同地区,可能还有更多的地方性法规和法院指导文件。了解这些法律对于在遇到交通事故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有复杂情况,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的信息,欢迎点击协律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