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附 则
- 2、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 3、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4章 销售和产权管理
- 4、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2章 规划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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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附 则 (一)
优质回答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附 则的内容如下:
第三十四条:明确了自有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定义。自有住房包括已取得房地产证或虽已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各类住房,如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则是指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安居型商品房等。同时,该条还规定了购房优惠政策的范畴。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城市更新项目和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具体操作办法,需按照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详细说明了安居型商品房的具体建设标准、套型结构、装修设计要求和质量监管要求。新建安居型商品房户型主要设计为两居室,同时适度安排一居室和三居室户型,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并要求积极推广和应用政府保障性住房标准化和系列化设计成果。
第三十七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为2011年6月1日。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二)
优质回答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若以虚报、瞒报情况或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安居型商品房,或通过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该权益,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移送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若构成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若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除依法处罚外,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政府网站,并通报所属单位及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将依法记录申请人的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违规出售的法律责任:
若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出售安居型商品房,市房地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市住房保障部门将责令建设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每套违规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处以10万元罚款。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若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若构成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4章 销售和产权管理 (三)
优质回答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销售采取现售和预售两种方式。在预售许可时,市规划国土部门需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意见,批准预售时,需将预售许可情况书面告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建设单位取得预售许可后,需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房源相关信息,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并纳入保障性住房销售系统。
购买安居型商品房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或经认定为人才累计缴费3年)、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申请日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年龄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若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且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自有住房在离婚后不满5年,则不得申购安居型商品房。市政府可适时调整购房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公布安居型商品房房源位置、数量、面积、申购对象和条件、轮候规则、受理时间和地点。安居型商品房申购轮候规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申购程序包括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相关部门核查、公示审核结果、列入轮候册轮候、选择住房并签订合同、办理政策性住房房地产证等。各类人才申请时还需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及人才认定文件。
建设单位应及时公布安居型商品房销售情况,不得自行出售。申请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需明确设计要求、户型面积、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及归属、装修标准、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约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购房人在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前,如需转让、因银行抵押、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处置、户籍迁出本市或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应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政府收购。收购价格计算公式为:原合同购房价或原购房价*[1-1.4%*(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收购之日的年限-10年)]。已收购的安居型商品房产权变更登记由房地产登记机关执行。购买单身居民结婚后,可申请政府收购其购买的安居型商品房并换购较大户型的安居型商品房,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
签订买卖合同10年后,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可申请取得完全产权。若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已被法院拍卖或强制执行,购房人需向市住房保障部门补交价差并取得凭证后,方可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价差计算公式为:拍卖或强制执行时上一年度市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建筑面积-原购房款。市场普通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公布。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2章 规划与计划 (四)
优质回答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2章 规划与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规划制定:
合作部门:深圳市住房保障部门与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合作。依据: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当前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等。考虑因素: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才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总体需求状况。规划内容:明确规划期内的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总量,并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做出安排。
年度计划:
依据: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内容:明确年度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等相关指标。
配建要求:
比例:统筹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确保总量上配建不低于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供应:面向人才供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60%。
建设用地安排:
部门: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纳入计划:将其纳入当前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规划选址:考虑因素: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充分考虑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意见,确保开发强度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度提高。配套设施:全面考虑市政交通、公共配套和社会管理设施规划,以满足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的需求与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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