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双方合作的法律基础,也是保障各自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威胁到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况。为了应对这种风险,法律上设立了合同保全制度。合同保全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前者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后者则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使的情况下

合同保全方式包括什么 (一)

合同保全方式包括什么

贡献者回答合同保全方式主要包括行使代位权与行使撤销权。

1. 行使代位权: 定义: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种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且该怠于行使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效果:若代位权诉讼经法院确认成立,次债务人需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除。此时,债权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

2. 行使撤销权: 定义: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当债务人实施某种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且该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威胁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效果:一旦法院确认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行为即被判定无效,双方需返还因该行为所获得的财产。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对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保全的目的 (二)

贡献者回答合同保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具体来说,合同保全有以下几个目的:

保护债权人权益:在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当处置其财产,可能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损时,合同保全措施能够及时介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有时,债务人可能会通过转移、隐匿或低价处置财产等方式来逃避债务。合同保全制度能够对这些行为进行限制和制裁,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合同顺利履行:合同保全不仅关注债权人的权益,也着眼于整个合同关系的稳定和顺利履行。通过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可以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和纠纷,促进双方当事人诚信合作。

总之,合同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手段逃避债务责任。

合同保全是什么意思 (三)

贡献者回答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合同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不同的。所谓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它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实体法中的制度,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关于合同保全有哪些规定 (四)

贡献者回答《民法典》中对于债务纠纷的民事案件如不能按时归还的,债权人可以就合同进行相应的保全行为。债权人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以自身或者委托他人对自身的债券合同进行诉讼办理,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债权人在行使债权权益时,需要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在签订债务合同时,对债务的归还时间、期限、违约责任等实际情况进行说明,一旦对方违约无法偿还时,可以携带债务合同进行诉讼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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