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服务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协议。在这种合同中,居间人扮演了关键角色,他们根据委托人的需求,为委托人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作为回报,委托人需要向居间人支付约定的报酬。简而言之,居间合同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委托人则需为此支付一定费用的一种制度安排。

什么叫居间合同 (一)

什么叫居间合同

贡献者回答一、什么叫居间合同

(1)居间合同的含义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即负责让双方联系起来),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所谓的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找可能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所谓订约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即斡旋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从而促成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成功。居间人虽然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促成交易服务,但居间人在交易中仅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商洽活动,也不在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上表示居间人的意思。也就是说,居间人仅仅起到居间、中介作用而已。通俗地说,居间人就像是媒婆一样,只负责牵红线,但不包成,对男女双方婚后是否幸福不负责。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报酬。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目的就在于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因此,居间合同都是有偿的。

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就成立。换句话说,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详细,就应按照有关惯例或者当事人以前合作时所形成的习惯行事。(2)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三者均是一方受另一方委托为该另一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均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三者的主要区别是:

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以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③居间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居间结果发生后才能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以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虽然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只可以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④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转给委托人或者进行报告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和事务处理报告的问题。

知识点

什么是报告居间?

报告居间就是为委托方提供一个信息,比如你想买大白菜,居间人告诉你东北某地、某人现在有较多的大白菜且价格比较便宜,这个就是报告居间。而媒介居间是居间人要帮你联系,寻找到具体的卖方,给你们牵线搭桥,就像婚介所将男女双方约到一起一样,使你们双方能够进行直接谈判和交易,并为双方进行解释、劝导等。

二、签订居间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大家对于房产经纪公司的参与已经司空见惯,那么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必须注意到能就会产生风险。

签二手房居间合同注意事项

居间合同就是房产经纪公司(中介)和买卖双方一起签订的合同,所以又叫三方合同,签订流程如下:

1、中介向买卖双方协商好的价格

2、为防止卖方一房多卖,中介一般会要求卖方在签订完三方合同后需要把产权证押在中介方;

3、约定过户时间;

4、清点房子的水电气,物业费,光纤及机顶盒是否有欠款;

5、约定缴税方;

6、三方无误后签字;

7、买卖双方按手印,中介费公司盖章;

8、买方交定金,卖方押证;

9、签完结束。

那么签订居间合同时,交易双方需要

一、审查经纪公司和相关资料

首先,委托人应当对经纪公司的资质及其业务能力进行考察,其次还要对经纪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确认,比如对于卖方来说要经过经纪公司确认买方有无购房资格、是否可以通过贷款审

对于买方来说要注意确认所售房屋的产权是否清晰、是否有产权证书、是否存在共有人;也要注意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状况。

由于二手房经纪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会事人签订合同,而随意承诺和保证交易另一方不存在任何问题。一些当事人信以为真订立合同之后,无论交易人支付相应的中介服务费。

二、明确各种税费如何分担

根据国过程所承担的税费不同。如果买卖惯和办理程序不了解,轻信房产经纪公司从业人员的一己之言,导致合同约定有可能与自己真实意思产生偏差,从而造成经济。

因此在买卖双方与房产经纪公司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要求明确各种税费如何分担,以方面双方查阅。

三、中介费的支付期限及

在居间合同中,房产经纪公司往往会在合同中注明中介费的具体的支付时间点、支付如果二手房交易双方没有认真阅读而导致违约的话,居间人(房产经纪公司)是有权利委托人支付费用及委托金的。因此,无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能够实际履行,一定要对居间合同有所了解,以免增加损失。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已有案例中还存在由于买卖双方过于相信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而导致违约情况的发生。但在进行判决时二手房交易方无法提供居间人的口头承诺的证据从而导致败诉的情况。因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委托人应要求中介公司作出书面承诺,以便将来发生时可以作为证据。

延伸阅读:

什么是居间合同

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案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

三、贷款时,人家让签订的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

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的主要特点是:

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注意事项:

一:支付条件

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

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保密约定

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

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中介合同居间合同有什么不同? (二)

贡献者回答民法典中介合同和居间合同属于同一类型的合同,皆是由被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沟通介绍,以此达成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的订立。但是由于法律的不断更新,居间合同就渐渐地被中介合同这个名词所替代。 一、民法典中介合同居间合同的不同

中介合同,又称“居间合同”。新颁布的《民法典》第961条至第966条,立法者取消了拗口的“居间合同”一词,将其全部变更为“中介合同”。

根据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服务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劳动合同纠纷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第一百七十九条安全供电义务及责任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中介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2、中介合同为有偿合同。

3、中介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中介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在中介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动实现中介目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中介人能否实现中介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

5、中介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中介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中介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中介人从事中介交易。

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中介合同里面是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中介人向委托人签订的媒介服务合同,这个合同在签订之后就会支付一定的中介费用了,在签订中介合同之后,中介服务机构有义务帮委托人服务到底。

民法典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服务合同,显然,中介合同就是属于居间合同,二者为同一种合同类型。该合同就是有被委托人与第三方沟通介绍,达成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订立,合同订立之后,被委托人根据协议获得报酬。但是随着法律的不断更新,居间合同这一名词逐渐被中介合同慢慢替代。

民法典关于房屋居间合同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1、《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了居间的概念,即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3、《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什么是居间合同 (四)

贡献者回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一、什么是居间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二、解除居间合同的条件及情形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居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适宜合同解除条件,在合同成立后,与中介发生纠纷,要解除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其中前面两个都比较好理解,如果你与中介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解除的条件的,则依照条件解除,一般这种手续就比较简单化。

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综合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民法典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协律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居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