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重要修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于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以下是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概述: 1. 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对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分别处以三年以下或有期徒刑或拘役。

2.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进行了修订,对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违规及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的处罚加重。 3. 对第一百六十一和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进行了补充,强化了公司、企业信息披露和虚假破产行为的法律制裁。

4. 对第一百六十三至第一百六十九条进行了修订,涉及商业贿赂、公司职员滥用职权、上市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金融欺诈等行为的刑法适用。 5. 对金融犯罪和洗钱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如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九十一条等条款的修改。

6. 对未成年人保护和赌博行为的刑法处理进行了补充,如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 7. 对贪污贿赂、赌博等犯罪的掩饰、隐瞒行为和司法公正的维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即开始执行,以期进一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法律公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在1999年12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作何处罚? (二)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处罚如下:

一般情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若吸收客户资金而不入账,且涉及金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判处有期徒刑不超过五年或拘役,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金。

严重情节:若情况更为严重,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将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五年,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

单位犯罪:若单位犯此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上述关于个人犯罪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三)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调整了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刑事责任,以及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刑事责任。修改了第一百三十五条:针对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规定,导致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不力导致的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造成事故抢救延误的刑事责任。修改了第一百六十一条:针对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利益的行为进行了刑事责任规定。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了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等虚假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他人利益的刑事责任。修改了第一百六十三条:针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进行了刑事责任规定。修改了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财物的刑事责任。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背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刑事责任。新增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刑事责任。修改了第一百八十二条: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责任。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针对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等,情节严重的刑事责任。修改了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款: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刑事责任。修改了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刑事责任。修改了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等的刑事责任。修改了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刑事责任。新增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针对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的刑事责任。修改了第三百零三条:针对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刑事责任。修改了第三百一十二条:针对窝藏、转移、收购、代销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刑事责任。新增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针对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四)

贡献者回答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有期徒刑。”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九、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协律网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