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39条第三款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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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39条第三款

介绍:
《刑事诉讼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其中,第三十九条详细规定了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和通信权利,特别是第三款对于特定情况下会见许可的规定,更是体现了法律在保障诉讼权利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微妙平衡。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法律理解和实践指导。
刑事诉讼法39条第三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一条款的设置,旨在平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与国家安全的特殊需求。
首先,从法律文本出发,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 适用范围:该条款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法律对其处理过程设置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2. 时间限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取得侦查机关的许可。这意味着,在案件侦查初期,律师的会见权利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3. 许可程序:虽然具体许可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案件类型而异,但原则上,辩护律师需要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会见的目的和必要性。侦查机关在审查后,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许可会见。
其次,从法律实践角度看,这一条款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 保障国家安全:通过限制在特定案件中的律师会见权利,可以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会见机会传递信息、串供或干扰侦查工作,从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 平衡辩护权利:虽然会见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法律并未完全剥夺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利。在取得侦查机关许可后,律师仍然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案件情况并提供法律帮助。
3. 促进公正审判:通过确保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够适时介入并提供法律帮助,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的实现。
注意事项
在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申请会见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充分准备会见材料:在申请获得许可后,辩护律师应充分准备会见所需的材料和信息,以便在会见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3. 尊重侦查机关的决定:对于侦查机关作出的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辩护律师应予以尊重并积极配合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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